江苏理工学院创办于1984年,原名常州职业师范学院,1985年开始招生。1987年经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更名为常州技术师范学院。2002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江苏技术师范学院。2012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江苏理工学院。
学校应职业教育的需要而建立,在办学实践中,走出了一条“学术性、技术性和师范性”相统一,培养培训职教师资的特色之路,为职业教育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随着高等教育的改革发展,学校根据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秉承传统展优势,错位竞争创特色,大力推进学校转型升级,积极拓展服务领域,逐步形成以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新格局。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弘扬“厚德、博学、笃行”的校训,开拓进取,追求卓越,致力于建设有特色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为了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学校应当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四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的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学校根据需要设立校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和院(部)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计划;
(三)讨论和决定学生会工作方针与任务;
(四)讨论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制度;
(五)制定、修改校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六)选举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委员;
(七)其他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学校应当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培训、晋升、奖惩、办理退休等。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学校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对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学校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按照其相应系列的职务标准设置。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是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组织,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评审、评议或推荐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体现教职工发展和学校发展要求的统一,按照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工作特点、岗位职责和业绩贡献,分类管理,分类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理、处分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五十七条 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全面落实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在内的各项政策。工作人员享受国家和江苏省规定的福利待遇。根据发展水平和实际条件,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八条 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同时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依规接受和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 教职工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职工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政府提出申诉,也可以申请仲裁、提**讼等。
第六十一条 学生是指依法取得学校学籍或者考籍、在本校注册的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二条 学校以申请入学者的素质和能力为依据,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录取新生。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理、处分。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为思想品德合格、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相应学位。
第六十八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
学员按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六十九条 下列人员是江苏理工学院校友:
(一)曾经在学校及分支机构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
(二)曾经在学校及分支机构工作过的教职工;
(三)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
(四)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七十条 学校校友会是学校校友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
学校校友会依法注册成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第七十一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与成就。
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学校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七十二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第七十三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在不损害学术自由原则的前提下,接受社会机构和公民合法财源的资助,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基金。
第七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用高效促进学术发展、运行安全。
第七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保障资产用于促进学校教育事业,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公共服务与后勤保障体系,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七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建立保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的制度。学校依法保护校名、校誉。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的图形为:校徽盾形图案的主体部分由三棵松树、打开的书本及建校年份(1984)等元素组成组成,配以“江苏理工学院”中英文字样。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八十条 学校校旗旗面为长方形,红色底纹旗面正中有学校徽志和学校中英文校名。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训为“厚德、博学、笃行”。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歌为《放飞梦想》。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5月18日。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核、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并报教育部备案。学校向社会和校内公布本章程。
第八十五条 学校党委会(或学校党委会授权常委会)负责学校章程的制订、解释和修订,学校纪委负责章程实施监督工作。
对本章程的解释,以书面形式为准,与章程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学校纪委提议,或者校长提议,或者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者教代会30名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本章程的修正案,按照程序和要求审议、审定,报江苏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并全文公布修订后的文本。
第八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学生或者学校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于学校违反章程的行为,可以向学校纪委提出异议、申诉,或者向举办者提出异议,直至依法提**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