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4日,“新中国70年宪法实施与地方立法发展”鄂豫公法高端论坛暨两省宪法学研究会、地方立法研究会2019年年会在湖北省武汉市光谷大道丽顿酒店16楼彩悦厅隆重举行。
本次年会由湖北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湖北省法学会地方立法研究会、河南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河南省法学会地方立法研究会主办,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研究与人才培养基地(华中科技大学)承办。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湖北省法学会副会长付正中,华中科技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教授许晓东,湖北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湖北警官学院院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茂林,湖北省法学会地方立法研究会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评论》主编秦前红,河南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河南省法学会地方立法研究会副会长、郑州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苗连营,湖北省法学会研究室主任胡志平,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聂清斌出席本次会议,湖北省、河南省等多所高校教师、学生、实务界人士共计17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2019年鄂豫两省年会由湖北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地方立法研究会理事会换届会议,开幕式,三省研究会签署合作协议,主旨报告,分论坛会议,闭幕式共六个部分组成。
湖北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地方立法研究会理事会换届会议由湖北省法学会研究室胡志平主任主持。胡志平主任首先对在座各位嘉宾莅临本次会议表示热烈欢迎。
湖北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刘茂林会长和湖北省法学会地方立法研究会秦前红会长作研究会工作报告。刘茂林会长代表学会总结到,湖北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坚持贯彻落实党中央的政策、方针,在省法学会的坚强领导下,积极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接着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简要报告:号召成员们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党的历次会议的重要精神,并以秦前红教授主持的长江论坛、廉政讲堂,王广辉教授的《宪法与全面深化改革》宣讲课程,李牧教授对新时代现行宪法修改的解读为例;学会成功举办多次年会,如14年在武汉理工大学、15年在三峡大学、16年在武汉大学、17年在湖北省利川市、18年在河南开封成功举办的多次研讨会;学会成员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融入社会,努力提高为社会公众服务的意识。如成员们作为政府的法律顾问或湖北省人大、政协的法律顾问服务于湖北的法治建设;开展学术交流,如武汉大学的青年公法论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中南公法论坛。最后,刘茂林会长表示学会将会继续保持优良传统,在过往经验中取其精华,带领学会为湖北省法治事业、国家法治建设作贡献。
秦前红会长在总结中指出,湖北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与湖北省法学会地方立法研究会几年来同频共振,共同致力于湖北省法治事业。自14年以来,学会多次参加了国家重大的立法活动,如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参与的“两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的专家咨询论证、宪法修改等活动。十八大以来,多次参与合宪性审查,并以民法典的合宪性审查为例,彰显出湖北省法学影响力。会员们担任各级立法机构的法律顾问,解决立法机构在编纂法律时的专业性难题。建立了立法基地,开展相应的立法咨询、专家论证。秦前红会长通过回顾过去,并对未来湖北省法学会地方立法研究会开展的各项工作表达了自己的期许。本部分第二个环节由湖北省法学会研究室胡志平主任宣布湖北省法学会同意换届的批复,最后会员们一致同意理事会候选人名单。
大会选举新一届理事会成员:湖北警官学院院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茂林当选为湖北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第七届理事会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评论》主编秦前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广辉、武汉大学法学院秦前红教授当选为常务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江国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胡弘弘,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潘红祥,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陈焱光,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唐祖爱,湖北省社会科学院政法研究所所长凌新,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祝捷,湖北省委党校政法部教授赵静,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大雄,湖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司马俊莲,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小建当选为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伍华军当选为秘书长。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评论》主编秦前红当选为湖北省法学会地方立法研究会第四届理事会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胡弘弘,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江国华当选为常务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广辉,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曹海晶,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大雄,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潘红祥,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陈焱光,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唐祖爱,长江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徐前权,湖北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汪燕,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院长、教授李牧当选为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明涛当选为秘书长。随后,新任会长发表讲话,两位会长首先感谢省法学会的理解、支持和信任,表示将不负众望带领全体理事共同履行好学会的各项工作,为湖北省法治发展、社会经济做出应有贡献。
我院曹海晶教授当选湖北省法学会地方立法研究会副会长,秦小建教授当选湖北省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会议开幕式由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聂清斌主持。
华中科技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教授许晓东在致辞中表示:首先代表学校对本次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参加本次会议的各位来宾表示热烈的欢迎!此次论坛顺应了全面贯彻依法治国,保障宪法实施,推进科学立法的要求,为各位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在宪法与立法领域的深层次探讨搭建了交流研究成果的平台。希望各位专家畅所欲言、充分调研,为宪法实施和地方立法发展提供更多更好的建议。
河南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河南省法学会地方立法研究会副会长、郑州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苗连营发表致辞:大家集聚一堂,在学术内容和形式上进行创新和探索。本次会议具有跨区域,跨流域、跨学科的特点,其有利于从不同的角度倾听不同的声音。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又把宪法实施问题向前推进了一步,此次会议迎合了国家的战略发展趋势,从宪法实施的角度审视地方立法问题,热烈讨论国家和地方的法治话题,而且其有望把两省的宪法交流推向新的高度。
湖北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湖北警官学院院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茂林发表致辞:河南和湖北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既有竞争也有合作,两省面临共同的法学问题,肩负共同的法治事业。区域合作的法学研究正在形成中国法学发展的新态势,预祝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湖北省法学会地方立法研究会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评论》主编秦前红的致辞有以下几点要旨:第一,新气象,华中科技大学法学近来展现出新气象,华科法学院通过人才引进,使得法学学科水平有了很大提高。第二,新架构,宪法学会和地方立法研究会刚刚完成换届工作。第三,新愿景,三省即将开展的合作展现出宪法学、地方立法学的新愿景。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湖北省法学会副会长付正中发表致辞,对学会提出以下几点期待:第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第二,加强立法和监督,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第三,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高举宪法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锐意进取,奋力前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部分是三省研究会签署合作协议,该部分第一环节由湖北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伍华军进行三省合作协议说明。
第二环节由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院长、教授沈桥林作为代表发言,在发言中,沈桥林院长首先感谢湖北省、河南省给予江西省进行学术交流的机会;其次,向与会人员介绍江西省以及江西师范大学;最后表示期待明年的鄂豫赣三省研究会开展合作。
第三环节是三省举行签署合作协议仪式。
主旨报告由湖北省地方立法研究会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评论》主编秦前红主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广辉作了题为《基本权利的立法保障问题》的报告,王广辉教授在报告中表示:宪法的全面实施,当然包括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的保障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虽基本形成,但是宪法文本中宣告的很多权利并没有相关的立法保障。要实现有法可依主要靠立法者的作用,立法者要根据宪法宣告的基本权利来制定相关的法律。由此隐含着立法者对基本权利内容享有形成权。既然承认立法者有形成权,就承认了立法者在立法上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即使宪法文本对基本权利做了宣告,立法者立法或者不立法,或者在基本权利上设置过多限制,就会形成立法者通过立法对基本权利进行否定的情况。因此,立法者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符合宪法精神,受制于宪法审查。
湖北省社会科学院政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凌新发表了题为《区域治理的法治困境及其对策思考——以长江中游城市群政府合作为例》的主题报告。报告从如何看待区域治理与区域合作;目前区域合作为何难以取得预期效果;法治驱动方式的主要内容三方面进行论述。凌新所长指出虽然目前我国在区域治理方面取得了诸多进展,但是制约区域间政府合作深入的一些基础性、制度性障碍仍然存在。因此有必要从法治的视角来审视长江中游城市群政府合作和发展的现状,深入研究如何通过加强城市群政府合作的法律规制和提高法治保障,使城市群内资源配置和利益调适更具权威性和约束力,从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区域合作存在历史地理驱动、市场或利益驱动、行政驱动等多种驱动力,但是就目前来说行政驱动方式存在弊端;发展方式趋同,缺乏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缺乏区域性立法保障使得区域合作难以取得预期效果。为了切实解决长江中游城市群政府合作中难免出现的种种问题,需要以政府间利益为基点,从法治建设上入手,强化区域合作的法治观念,成立专门机构,加快决策协调执行机制的法治化建设,充分发挥立法的功能,提高区域性立法质量,建构利益合作及协调机制。
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唐祖爱发表了题为《地方立法中的几个实践问题》的主题报告。报告从地方立法实践出发,围绕如何判断什么是特别重大事项、各设区的市如何妥善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立法的关系的问题展开。市人大及政府,在立法事项上一致,都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事项进行规定,所以在立法权力上应当进行合理配置,协调好双方的立法步调,接着唐祖爱书记从法规和地方公共政策之间的关系展开论述。
河南科技大学民生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汪地彻作了题为《新中国70年老年人的权利保障的回顾与展望》的报告:党中央国务院已经把人口老龄化问题上升为国家战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经过的3次修改,足以见得中央对这个问题的重视。接着向在座各位介绍权益和老年人权利的区别,老年人权益的保障。老年人权益包含很多权利,包括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作为弱势群体享有的物质帮助权利。权利保障是国家的绝对责任,养老服务体系逐渐建成,政府、社区共治的局面逐渐形成,但是,政策出台过于频繁,还存在缺乏评估、论证的问题。另外,老年人权利保障的治理,不仅是法律治理的问题,还包括社会治理、经济治理,要逐步形成共治的局面,才能保障基本权利的实现。
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建水作了题为《中国宪法土地制度70年变迁》的报告,认为我国宪法的土地制度有着显著优势,土地制度经历了三个时期:革命时期、改造时期、改革时期。目前关于国家征收的补偿仍然存在待解决的问题,公正合理补偿在宪法中没有得到体现。土地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还是要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祁雪瑞作了题为《论我国养老保障地方立法与执法》的主题报告,在报告中表示:对理论的研究非常必要,对现实的认知也必不可少。祁雪瑞研究员随后向大家分享了自己身边的宪法小故事,其中包括:12.4社区宪法宣传,进高校给学生进行宪法演讲等。
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法学会会长张钦就荆州市开展立法实践,推动法规实施,加强立法研究的工作进行了汇报发言,张钦主任将荆州市的立法工作特点总结为三点:第一,立法优先,追求立法高质量。第二,攻艰克难,追求法规能落地。第三,着眼精准,追求研究上水平。做到整体谋划与具体打磨相结合,贯彻上级要求与地方特色相结合,立法力量与研究活动相结合。
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戴丰善发表了题为《以良法促善治,助推武汉高质量发展》的主题报告:法律是治国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的补充和延伸,武汉市的立法工作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坚持党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二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引领,推动改革发展,三是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努力提高立法质量。总结武汉市的立法工作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对未来的工作提出展望,表示将从五个方面努力:一是继续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二是继续坚持立法为民理念,做好民生领域立法工作;三是继续坚持人大代表主体地位,健全代表参与立法工作机制,扩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的服务概念,提高代表参与立法的工作能力;四是继续坚持法治统一,切实落实不抵触原则,严格依法立法;五是继续坚持务实管用问题导向,坚持立法与改革相衔接。
下午的会议由两个分论坛组成。第一分论坛分为两个单元,第一单元由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大雄、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俊峰主持。
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贾永健作为第一位发言人,发表了题为《再论新兴(新型)权利的证成标准:对应义务验证说》的主题报告。贾永健副教授首先从公法角度解释权利概念,并以区分“权利主张”和“权利”本身引入“对应义务验证说”。其次,贾永健副教授指出,当今社会,每个人都主张不同类型的权利,但丝毫未考虑所主张的权利相对应的义务,并以乞讨权、同性婚姻权、环境权、信访权等权为例。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当人们主张新兴(新型)权利时,应当考虑到国家、社会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付出一定的代价。当新型权利受侵时,国家就需要承担司法或是行政等方面的救济,成本相应增加,这必然会转化成社会公众义务的增加,实质上是公众资源的偏重配置和转移。最后总结到,新型权利到新型义务是一个同理循环关系,“对应义务说”的运用正是告诫社会公众应该回归理性审慎的追求新型权利。
第二位发言人是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胜强,他的发言题目为《监察官职业保障制度探究》,陈胜强副教授首先向大家汇报该篇论文是师生合著作品,是对课堂讨论中基本观点的整理。其次,陈胜强副教授提到,在监察体制改革热潮的推进下,《监察官法》的创制势在必行,要使监察官像法官、检察官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状态,应把打造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的监察官职业队伍作为监察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宪法对监察机构的限制地位以及与两院在人员构成、产生方式等方面基本相似,所以监察队伍的职业化更是努力的方向。本文以监察官职业保障制度入手,认为监察官职业保障制度的构建可从监察官的依法履职、调任转任、待遇薪酬、侵权救济四方面进行探究。另外,他还提到,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革,实施办法扩大了法考考试人员范围,增加了初次担任法律顾问、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等九类人员,而在这九类人员中,未把监察官纳入进来,可见,监察制度方面立法还处于百端待举的局面。他最后总结到,只有建立有效的监察官职业保障制度,监察官才能真正独立有效行使职权,高质量高效率行使监察职能,使监察委员会成为反贪反腐的治国重器。
第三位发言人是郑州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陈建,他发表了题为《论全国人大对基本法律的合宪性审查》的主题报告。陈建博士首先以社会公众的疑虑引入主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被认为面临着自我审查的矛盾,存在“自己做自己案件法官”的问题,接着提出自己的观点:合宪性审查结果的多元面向和权利属性的复合构成,使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当然的合宪性审查权力机关,全国人大负责宪法修改意义上的合宪性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宪法和法律解释、法律修改意义上的合宪性审查。陈建博士解释到宪法和法律是不同层次的人民意志,关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文本究竟是宪法还是法律,在内容、效力、修改程序、民意基础等方面来区分缺乏说服力,而仅仅是因为“程序的事先明确性”——全国人大知道自己正在审议进而表决通过的法律文本的性质和地位。然后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合宪性审查机关的规范依据作为切入点,论证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复杂权利属性。最后对学术界努力去认识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提出了自己的期望。
武汉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李群弟作为第四位发言人报告了《从域外宪法监督看我国人格尊严的宪法保护》一文。李群弟同学从问题的提出、历史演进及基本内涵、规范适用的法理基础、规范的宪法监督适用之既存问题、域外经验及其启示、宪法监督适用的路径构想六个方面进行探讨。她首先向大家解释了中国语境下“人格尊严”的含义;宪法保护力度以及宪法地位;人格尊严规范适用中存在宪法监督适用的现实障碍。接着从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17-18世纪、《世界人权宣言》分别讲述“人格尊严”的相关规定并从人格尊严之社会交往中形成的价值共识理论和人格尊严规范适用之宪法规范的直接适用来谈论其法理基础。李群弟同学指出宪法仍然未明确人格尊严规范宪法监督适用的主体,宪法解释尚未常态化掣肘人格尊严规范的宪法监督适用。最后总结到我们应该构建专门宪法监督机关以推进我国人格尊严规范适用并坚持中国特色的人格尊严规范适用道路。
本单元最后一位发言人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汪亚枫,他发表了题为《宪法宣誓制度的新时代内涵》的主题报告。在报告中,汪亚枫同学首先向大家介绍宪法宣誓制度的起源与现状,紧接着对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情况进行了系统阐述,通过对各地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的实证分析,谈及各地宪法宣誓制度的架构在主体范围、内容、程序、效力与责任方面存在的差异,提醒我们应该以宪法文本作为逻辑起点和落脚点,坚持宪法本位主义,领会宪法中对于宪法宣誓的精神文明的本质表达。宪法宣誓制度不仅是一种带有神圣感的仪式,更重要的是宣誓人员内心的道德情感约束,通过这一形式,提升自身的宪法意识和宪法精神。最后,汪亚枫同学对新时代宪法宣誓制度提出了前景展望,扩大宪法宣誓主体范围、明确宪法宣誓时间、明晰违反宪法宣誓的责任仍然是当前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任务。在条件允许下,可以考虑制定宪法宣誓单行法,提升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法律位阶,做到形式与实质的有机统一。
在评议环节,长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春磊、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福刚、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博士后研究人员、武汉工程学院法商学院讲师谭家超老师分别发表了评论。各评议人针对发言人们的主题报告谈及自己的想法和感受,各发言人对提出的意见与建议给予回应。在精彩的思想碰撞中,将会议氛围推向了高潮,台下观众的掌声热烈不断。
杨春磊副教授认为,贾永健副教授的文章如果在宏大的架构中对具体问题进行透彻分析,与主题才能实现更好的逻辑自洽性。接着就“对应义务说”的义务内涵提出了疑问,要求贾永建副教授对义务内涵究竟是权利主体义务还是保障义务的给予回应。最后对该文在法理学方面的学术价值和意义给予了肯定。杨春磊副教授对陈胜强副教授的报告提出了自己的疑问:中央对监察官不实行员额制的情况下,如何证成监察官不需要拥有法律职业资格与职业保障制度之间的逻辑。在评论汪亚枫同学的文章时,认为该同学的选题无论在宪法实务还是学理意识上都具有现实意义,问题意识强,文章逻辑清晰,有条理,采用以小见大的方式探讨了如何加强宪法实施。但是在具体论证方面有些不足。丰富文章关于中国本土信仰的论证能够加强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说理。最后补充说道,主体范围的扩大的研究给自己很大的启发。
张福刚副教授认为,贾永健副教授的文章观点新颖、行文流畅,理论证成与宪法实例能够有效结合。随之,针对该文提出了三点看法:本文的论证起点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而现实是否如同文章所说,权利和义务属一一契合对应关系。另外,在论证新兴权利的过程中,所使用的应然和实然的法学论证方法应该统一。最后指出,“义务对应说”中,义务验证的具体标准若增加更清晰的论证,文章将会更有说服力。张福刚副教授同意陈胜强副教授文章中对监察官的待遇薪酬标准进行差异化设计,同时建议其应当考虑监察官职业规律,职业发展情况。接着称赞陈建博士文章论证有耐心,但是在识别宪法规范和法律规范时应合理考虑宪法的创制情况;在应用宪法解释解决现实问题时,应注意进行解释的先行条件。最后指出李群弟同学文章对于经验借鉴以及逻辑论证还存在一定的空间。
谭家超老师认为,贾永健副教授报告中从义务反推权利,应考虑国家和社会义务的区分,并对其文中关于流浪权、冷冻胚胎权等权利表示质疑,因为基于宪法基本权利角度,是否涵盖这些所谓的新型权利还有待商榷。谭家超老师指出陈胜强副教授从现有监察体制来看,仅对监察官的职业保障制度的业务层面进行分析,而未对监察官如何起监督效能进行论述有失偏颇,建议对监察官如何进行规范履职再次进行思考,并指出李群弟同学文章中所表述的宪法结构,不是二元结构,而是总分结构,同时建议该同学在分析域外宪法监督看我国人格尊严的宪法保护时,应着重分析域外和我国的区别,使文章更具现实意义。最后,谭家超老师对汪亚枫同学的文章布局提出了个人看法,认为文章开头对宪法宣誓制度的分析有些突兀,应当以社会现状引出问题,再进行论证,以及文章直到第四章才突出主题,重点论述内容不够丰富,还指出最后一部分在明晰宪法宣誓责任时,取消任职资格应当考虑到宪法的基本权利中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二单元由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陈焱光老师与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侯宇共同主持。
该单元首先由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刘祎发表题为《论党政机构改革与民族宗教事务依法治理的法治衔接问题》的主题报告。刘祎副教授认为,我国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的过程中,通过合并合署、党政协同,已树立了大统战新格局。这种新格局虽然能够优化民族、宗教领域党的工作机关和政府部门的关系,提高民宗工作办事效率,但是机构改革带来了如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人大监督存在盲点、党政监督关系淡化问题。刘祎副教授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存在盲点进行了着重论述。机构改革后,民宗工作机关直接置于党的工作机关领导管理之下,带来法定职责的调整和法律实施主体的变化,党的工作机关如统战部得以涉足公共事务管理,行使行政权力。如果坚持传统的行政主体说,党的工作机关因行使国家权利侵害公民或法人的权利,不能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从而导致大量公权力行为脱离监督。最后指出这些问题的解决思路应是坚持在法治轨道下探索合并合署改革,完善党的工作机关权利行使和责任承担的法治保障。
第二位发言人是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孟嘉,其报告题目是《论检察权人民性的回归及其制度修正》。王孟嘉副教授首先谈到写作缘由,学界对于权利的研究集中在立法权和行政权等方面,但是很少将其置于人大制度下进行探究,于是以此为契机撰写该文。其次,向大家介绍还原论范式分析检察权功能的不合理性,引出自己所认同的整体范式,他认为应当从整体上理解法律监督机关的内涵,不能混同其功能和属性。接着王孟嘉教授谈及检察权性质的探讨必须回到宪法文本中,并从两个方面来论述检察权人民性的宪法确认:通过人民民主的制度逻辑进行确认;通过检察机关宪法地位进行文本确认。最后一部分以公众参与为切入点,认为公众参与检察权既可维护现行检察权能结构的稳定,又能引导检察权围绕人民性来建构制度体系。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周航作为第三位发言人发表了题为《中国宪法“革命、建设、改革”的规范阐释》的主题报告。周航博士首先介绍选题缘由,其次通过对历部宪法文本进行梳理,分析我国宪法上“革命、建设、改革”的发展演变历程,其内涵的变化以及最终规定在最新宪法修正案中的含义;紧接着阐述“革命、建设和改革”在不同宪法文本中的规范模式及其为国家和人民所提供的价值指向;之后,向大家说明在强调宪法实施的时代如何在宪法中妥善的放置“革命、建设、改革”,实现在宪法规制之下的有序改革,以实现改革能在宪治轨道上运行和宪法的效力得以维护的双重目标。在宪法上明确国家的发展方向,保证国家目标和中心工作的稳定性,周航博士最后对有效而稳定的宪法指明国家的发展方向进行了展望。
最后一位发言人是来自武汉大学法学院的石泽华博士,石泽华博士进行了题为《我国宪法上的“公共事务”条款》的主题报告。首先以十九大报告强调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保证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引入文章主题。由于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具有国家制度和基本权利两重宪法意蕴,所以将其称为“公共事务管理权”。然后阐述公共事务管理权的核心价值以及政治与法律功能,并着重介绍法律功能,依次展现着权利规范、基本权利规范、基本政治权利规范的三重意义。围绕《宪法》第2条和《刑法》第54条,联系我国立法现状和依法治国实践,初步对公共事务权的体系逻辑、规范含义和价值追求进行论证分析。最后,石泽华博士认为人民政协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为特殊组织也属于参加公共事务管理的范畴。
评议环节中,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刘诗琪、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副教授黄利红、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讲师唐梅玲对以上发言人的主题报告分别发表了自身的看法。
刘诗琪老师认为,王孟嘉副教授文章切入视角新颖,论证的逻辑合理,但检察权作为一种权利,其所具有的的功能和属性的相关论述还值得商榷,对从公众参与角度切入实现检察权推断出“检察权以人民性为根本属性”存疑,若把人民性作为检察权的根本属性,法院和政府也可以人民性为根本,那么,人民性作为检察权的根本性会有所减弱,合理来说,人民性应是我国和他国的区别。而且按照法定程序,公众参与有损于检察权的实现。刘诗琪老师认为周航博士的文章内容充实,能够很好结合现实进行探究,对于《宪法》的相关条款给予针对性的学理回应,若再从法规范的意义上进行探讨,文章会更加出色。
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副教授黄利红老师首先肯定了刘祎副教授主题报告中的问题是非常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随后对该文提出了自己的两点困惑,机构改革中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分属于“归口领导型”和“机构并入型”,而在“机构并入型”的职权具体划分中,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国家宗教事务局是否真的能够划分到统战部。当一些授权组织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时,能否不修改《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来解决争议和救济问题。在点评武汉大学法学院的石泽华博士时,对文章中公共事务管理权定性为政治权利提出了质疑,并以游行示威为例,如有的人将其定性为政治权利,或是定性为言论自由。另外建议该文可借鉴其他国家宪法作为论证依据。
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唐梅玲老师对刘祎副教授的文章提出了一点疑惑:检察权以人民性为根本属性,那么人民性与以人为本、人权保障到底有何关系。另外对周航博士的文章提出了己见:《我国宪法上“革命、建设、改革”》一文若增加“发展”的论述,阐述“发展”与宪法的关系,文章会更加充实。
第二分论坛分为两个单元。
第一单元由武汉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院长、教授李牧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新主持。
中国地质大学法学系学生马佩瑶以她与宦吉娥副教授合作的“生态文明入宪背景下森林类犯罪的优化设定”为题,从四个方面进行了报告:生态文明入宪对于刑法的新要求;森林类犯罪刑法设定与刑事的司法适用;森林类犯罪对于生态文明目前的回应;森林类犯罪优化设定的建议。生态文明入宪以前是以国家宏观政策等多元化的话语来论证生态文明保护,但生态文明保护入宪以后,有必要使用宪法体系化的话语,以宪法生态文明条款效力的发挥来整合部门法的生态保护体系。生态文明入宪的意义不仅在于入宪本身,也在于诠释生态文明的宪法规范体系,实现宪法与部门法的有效对接,而刑法在生态法治体系建设中处于极为特殊的地位。我国刑法理应回应生态文明入宪对于构建生态法治体系的需要。森林类犯罪回应生态文明入宪的要求,要从三个方面展开:一是森林资源保护层面;二是林业林木产权保护层面;三是森林生态安全保护层面,这三个方面是紧密相关并且相互支撑的。社会形态层面,我国刑法对于森林产权的保护相对比较不充分,我国森林类犯罪主要是对国有产权和集体产权的保护,对森林产权的关注相对较少。在2019年自然资源产权改革的意见出台过程中,产权改革注重对私人的保护,但是森林类犯罪对私人保护的关注还不够充分,影响了产权激励功能的发挥。在生态功能层面的保护层面,通过对犯罪客体的分析,可以发现几种犯罪都涉及森林资源和林木产权的保护,而没有注重其生态环境保护的功能。其中回应了物理层面的森林资源的保护,社会层面的产权保护,但是没有回应在生态文明入宪背景下对生态安全保护的要求。在森林类犯罪的优化设定方面,主要提出三个建议:一是司法适用较少的罪名应当保留;二是森林类犯罪行政执法应当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三是设定破坏生态环境罪,对此提出两种方案:一是将破坏生态安全放入森林类各罪之中,这种做法的好处在于可以将森林类罪名放入生态安全中进行保护,问题在于理论上虽然可行,流程上却过于繁琐;二是扩充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将其改为破坏生态环境罪。
河南警察学院法律系教授刘琳璘以“依宪治国理论下地方公安行政的制度性建构”为题,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发言:研究背景、主要观点、问题探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的管控,释放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同时赋予省级以下政府更多的自主权,调动地方政府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在地方治理中,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是重头戏。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是以公安、行政为代表,研究背景一是地方基层制度设计正在进行重点的转移,二是《人民警察法》的修改进程中警察权的央地划分。《人民警察法》的修订草案中最大的争议在于公安地方事权和公安中央事权的划分,草案中并没有明确究竟哪些属于中央公安事权,哪些属于地方公安事权。而地方公安事权还涉及中央和地方的交叉事权的研究,地方公安行政最根本的理论依据涉及警察权的央地划分,警察权的央地划分建立在宪法的框架和体制设计之下。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地方公安行政的探讨也可能会给整个国家的警察体制、警务机制改革带来新的创造力和生命力,所以对地方公安行政的研究很有必要。文章的主要观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是地方公安行政的宪法规制,第二是公安行政的确定界限,第三是地方公安行政改革的关注点。强调在地方公安行政改革的宪法规制上,不能离开最基本的警察权行使的目标,即公共秩序的保障。依宪治国对地方行政提出的挑战和需求首先在于宪法实施的有效推进。强调公安行政是因为公安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与相对人有着直接且广泛的联系。第二就是宪法监督的一种现实体现。警察行使的公权力,需要私权利的监督,需要国家的监督,宪法监督也可以通过对公安行政的监督得到落实和体现。关于公安行政制度性建构的宪法进路,首先强调的是行政主体与相对方双向互通的治理思维,第二是依托多元规则,因地制宜地创新分权高效的公安行政管理体制;第三是从多方面构建多层次的行政治理保障体系和科学合理的行政监督体制。
湖北警官学院法律系副教授袁周斌以“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宪法维度”为题,在发言中提出,全面深化公安改革作为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也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我们应当站在更高的战略高度,来深刻认识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文章试图从宪法维度对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决策路径及具体措施的科学性和前瞻性进行合宪性的解释,以求拓宽公安改革的空间,赋予公安改革以宪法层面的正当性与科学性,从而有利于公安改革的全面深入推进。文章分为三个方面,分别是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宪法依据,宪法解释和宪法进路。首先是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宪法依据,考察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无论是从总目标,主要任务还是着力点,其核心的价值追求都是警察权的配置、运行的安全、高效、公正和法治。近现代宪法理论和我国现行宪法规范,均可为当前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提供宪法的理论依据和规范依据。然后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宪法解释,从宪法的角度去进行检讨,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警察及警察权属性的宪法定位模糊,暗含在现代警务运行机制和执法权力运行机制中的警察及警察权的属性为何,至今仍缺乏我国宪法和人民警察法上的明确规定;另一方面是现行宪法对警察权的法律属性及权力界限也规定得过于模糊和宽泛。最后对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宪法进路,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在宪法文本中明晰警察及警察权的性质和权限;二是警察权要科学配置,遵循宪法党的领导的原则,受制于法治原则和尊重保障人权的原则;最后是在宪法框架下,健全以《人民警察法》为核心的警察法体系。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张哲飞以“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中行政法的功能定位”为题进行了发言。表示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是营商环境法治化的现实需要,营商环境中最核心的概念即法治化。就现实情况而言,调整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行为的法律位阶,对一个地区优化营商环境的效果有直接影响。行政法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功能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增信与助推功能,维护与保障功能,规范与约束功能,监督与惩戒功能。
平顶山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徐健以“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规范的立法完善”为题,指出房屋拆迁主要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从目前的法规范层面来看,涉及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四种规定:一是《土地管理法》,二是《物权法》,三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四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规范层面上,明确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中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二权构成,可见土地使用权的增值收益分配是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中最重要的利益分配。如何确保城市房屋征收中各方利益得到公平保护?对土地增值的分配应当采取涨价归公还是涨价归私?亦或是公私兼顾?对此发言人认为应当先对土地增值的原因进行考察,对土地增值的外部性因素进行分类,凡是由于政府规划、市政建设等政府行为引起的土地增值,利益分配应当偏向于公共利益;若土地增值现象是由于市场行为引起,被拆迁人的补偿则应当相对增多。
武汉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苏绍龙在评议中表示,刘琳璘教授和袁周斌副教授都谈到了公安行政,在宪法维度之下谈公安工作,仍然要从最基本的工作去展开,探究宪法对公安工作的架构设计。刘琳璘教授提到公安工作和宪法监督的关系,个人认为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在这一背景之下,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可能涉及侵犯公民权利的情况,是否可能引起宪法解释、合宪性审查等后果?这是值得研究的。对于优化营商环境中立法和政策的关系,个人认为还是要依靠政策去驱动,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实施还需要更多的行政措施。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高军东在评议中指出,要防止生态环境罪成为一个新的口袋罪,因为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难以界定。在回应宪法需求的同时,不能和宪法及法律的精神相冲突。城市拆迁对增值的区分过于理想化,实践中难以区分,有些市场行为背后也有政府行为的因素。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江登琴在评议中表示,宦吉娥老师和马佩瑶同学围绕森林类犯罪的设定是否应该回应宪法生态文明保障的要求,通过对刑法中涉及森林的犯罪进行规范的梳理,意义重大,对于研究的角度和视点深表赞同。对林木产权和森林生态资源的保障应当各有分工,也应当有相应的衔接。并对文章提出商榷意见,在宪法中增加生态文明建设的条款,提出两个方案,一是把生态安全破坏的特性进行扩充,作为加重和从重处罚的情节,二是将现有的污染环境罪改成破坏生态环境罪。两个方案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立足于当前森林类犯罪的实践,要从具体个案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解释中达到生态保障的目标。徐健副教授的文章主要的论点在于注重土地增值利益的分配。而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体现的是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政府的收益不仅仅是单纯的财产权保障,可能还涉及整个国家的治理水平、公共产品的提供、公共秩序的维护以及公共利益的保障,因此需要进一步讨论。张哲飞论文中对行政法的功能定位,要求其为营商环境保驾护航,但是从结构功能主义的理论来讲,可能当前行政法的功能不仅是定位问题,更多应该是定位之后的功能调试,以及相对于行政法体系的实体和程序的重构。
第二单元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冉富强和《江汉大学学报》编审施业家主持。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以“地方立法的民间规范路径”为题展开发言:民间规范作为地方立法的方法之一,很少得到运用。衡量法的好坏,最重要的在于立法效率的高低。立法后能获得的收益越多,效率就越高,所立的法即为良法。西方的立法经济分析里强调了立法成本的问题,立法成本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文本花费,其次是现实生活中的收益。成本和收益的比例就是经济效益,立法效益的高低非常重要。法的制定是否有必要,是良法的一个重要标准。要制定高效率的法律,必须大幅度降低执法和守法的成本来提高立法效率。采用民间规范的路径,由于其基于一定的文化背景、生活习惯,符合当地的实际,守法成本大幅度降低,执法成本也会降低,立法效益会大幅度提高。因此要想制定出良好的地方立法,不能仅仅依靠法律一致,依靠传统的法律继承,案例的归纳总结,也要争取从民间规范中获取经验方法。
恩施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法工委主任吕世安以“人大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实践与思考”为题发言:立法中存在大量宣誓性的内容,没有解决实际问题。公民很少参加立法,但立法本身应当体现民意,人民没有参加,民意就不能上达,因此建立立法联系点具有必要性。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王树彬以“分工制背景下的地方立法权限规范化研究”为题作了发言:文章主要探讨中央和地方立法分工制背景下,地方立法权限的规范化研究。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权限的模糊,会影响地方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立法法的修改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集中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三个方面。但是这三者的权限没有明确划分,范围并不清晰。因此要结合事权与财权,纠正地方立法界限的偏差,寻找地方立法所要维持的基本的社会价值。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邢国强以“我国中小学教育惩戒立法规制研究”为题作了发言:在教育惩戒乱象频发的背景下,教育部的意见稿体现了立法的必要性。目前的现状是学校和教师要么不敢惩戒,要么惩戒过当,造成学生家长和教育管理者之间的矛盾。本文认为教育惩戒立法一方面要维护良好的教学管理秩序,另一方面要保证教师、学生在教育惩戒实施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通过对现实问题进行类型化总结,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并结合专家对教育惩戒的观点,在对中小学教师进行采访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教育惩戒的总则、具体实施、监督和救济四个立法核心议题,构建立法的整体框架,形成草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李雷发表了如下点评意见:周伟教授主要介绍了立法效益、立法成本方面的问题,将立法效益的高低作为判断地方立法是否良好标准的核心维度。文章提出要借鉴民间规范路径,但是如何借鉴并没有提出很好的解决方案。民间规范路径从地方立法的层面讲操作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对普通的地区来讲,民间规范如何成为地方立法中的借鉴,仍然值得进一步思考。吕世安委员从实务的角度阐述了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发展路径和制度建设以及实践反思,通过文章可以看出实务工作者为推进地方立法做出的重大贡献,但是文章的理论深度还有待提高,格式上有待进一步规范。
武汉大学国家文化发展研究院副教授蔡武进在点评中表示:如何运用地方立法中的民间规范,在我国当前是非常重要的话题。既是成本和效益的问题,也是权威性和民主性的问题,还是法治与善治的问题。依法治国始终强调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民间规范很大一部分是过去传统的“德”或者“礼”的体现,如果能够在地方立法中得到有效转化,对地方立法的科学化是功不可没的。对王树彬同学的论文的用心程度给予肯定,但是从完善的角度来说,也存在不足的地方。一是问题意识不明确,二是行文逻辑不清晰,三是语言表达不通畅,四是格式的不规范,标题的级别不对应。
湖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冉艳辉在点评中表示:邢国强等同学的的法律课程成果值得赞许,草案按照行为的严重程度来规定,而教育部的征求意见稿是按照惩戒措施的严重程度,直接赋权于老师。一般的法律由行为模式再到后果,行为没有规定清楚,直接规定后果,在适用上,措施与行为的程度之间的匹配如果不符合比例原则,将会损害学生的权利。因此从规定上来看,这个草案更加合理。该文章更多的是起草说明,要做成学术论文,还需要从理论上加以提炼。中小学生的惩戒问题涉及复杂的权利关系,国家的管理权,学校的教育管理权,老师的教育的权利,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这些权力的合理配置值得思考。
闭幕式总共分为三个环节,第一个环节由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曹海晶教授宣读获奖名单。
本次年会120篇论文中31篇论文被评为获奖论文,其中一等奖6篇,二等奖11篇,三等奖14篇。我院陈鹏飞的《地方立法中公众参与困境的形成、成因及应对》,邢国强、周靖雯、谭叶露、万晓倩、黄素合著的《我国中小学教育惩戒立法规制研究》荣获二等奖,余欢的《论我国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范围》荣获三等奖。
第二个环节分别由武汉大学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段磊老师和郑州大学法学院王圭宇副教授对两个分论坛进行总结。
王圭宇副教授总结到,本次第一分论坛9个发言人、6位评议人给大家带来了一场学术盛宴,在思想的交流碰撞中,能够引导在座各位观众和自己在学习中进行深入思考。本论坛主题鲜明,大致从宪法实施、国家机构和基本权利等几个角度进行阐述;亮点突出,不仅从传统宪法出发来探讨社会发展中的问题,同时还谈及了一些新问题,新思路,展现出了新见解,新视角;另外,人员安排上是本次会议的一大特色,主持人、发言人、评议人老中青相结合,湖北与河南交叉发言,能够有效促进两地的学习交流与合作。
段磊老师在总结第二分论坛时提出,9位发言人、6位评议人由不同年龄阶层、不同学科背景、不同社会经历的人员组成,有效加强了实务界与理论界,学生与老师、学者们的经验交流;本论坛选题主要分为两个方面,宪法与部门法(刑法、行政法)的关系和地方立法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制度的探究。最后,对本次年会的举办肯定了其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闭幕式的最后一个环节由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胡弘弘教授进行闭幕总结与致辞,胡弘弘教授首先对会议的主办方和承办方表达了感谢;其次,对每个环节进行了相应的总结,湖北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地方立法研究会理事会换届会议的成功举办,意味着新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的产生,这是学会的新起点、新开端,新一届理事会成员应坚持致力于学会的壮大发展。江西省与湖北省、河南省达成三省合作框架协议,在加强通力合作的过程中,会议的交流形式有望制度化,能促进各地学习和借鉴邻省的优秀经验,提升本省的学术交流价值。2019年鄂豫两省年会主要从基本权利领域、合宪性审查、国家机构领域、立法学研究、宪法宣传五个方面进行交流探讨,其有利于繁荣宪法学和立法学研究。最后,胡弘弘教授再次感谢大家的参与,期待明年大家还能共聚一堂,继续推动宪法学和立法学的发展,同时对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表达诚挚的谢意。本次“新中国70年宪法实施与地方立法发展”鄂豫公法高端论坛暨两省宪法学研究会、地方立法研究会2019年年会在融洽而热烈的氛围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