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人民调解改革发展夯实社会治安
第一道防线
沂司法人民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和法律制度,在解决民间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具有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纠纷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司法行政机关必须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加快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使其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一、加快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首先,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发展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通过人民调解工作,使当事人在互谅互让、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达成协议,既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能为当事人节省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体现了“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同时,在调解活动中,通过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可以有效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其次,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发展是解决预防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手段。在我国社会转型期,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的调整,必然带来大量的利益冲突。在城区,因工人下岗、劳动合同、城建开发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在农村,因干群关系、土地补偿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居高不下,严重影响了基层社会稳定。人民调解可及时化解和消除这些矛盾纠纷,有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生活秩序和工作秩序,有利于实现社会长治久安。再者,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发展是加强全县人民调解工作的客观要求。当前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组织形式单
一、调解队伍素质偏低、调解范围狭窄、工作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调解工作的法律效力和社会公信力。要尽快改变上述状况,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必须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与发展,建立新型人民调解制度。
二、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发展一要不断巩固、完善、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尽快在县和乡镇成立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在乡镇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配齐配强调解人员;以“五有”、“四落实”为标准,对全县现有的村、居调委会和其他人民调解组织进行全面调整充实,达到组织健全、人员齐备、工作有力;巩固完善和恢复重建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组织,推动在非公有制组织中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稳妥地发展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在一些新兴行业、特殊地区,如集贸市场、国家重点工程工地、流动人口聚居区等探索建立专门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断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覆盖面。二要大力加强人民调解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严格人民调解员选任制度,不断优化调解员队伍的年龄和知识结构;积极开展首席调解员、持证上岗、等级管理等制度的试点工作,并逐步在全县推开;进一步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学习力度,尽快提高广大调解员的政策水平、法律素质和工作能力。三要大力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围绕保障和促进全县“实现新跨越、建设新沂水”目标的实现,注意研究掌握新时期民间纠纷发生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扩大调解领域,及时有效地调解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的常见性纠纷,妥善调处由土地承包、企业改制、拆迁补偿等热点、难点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夯实维护社会稳定的“#p#分页标题#e#
第一道防线”。四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认真贯彻司法部和省厅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统一部署,尽快实现全县人民调解工作方式、工作内容、工作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树立“法德结合,文明调解”的工作理念,以规范调解协议书制作为突破口,在提高调解工作质量上下功夫,推进人民调解制度与民事诉讼制度的有效衔接。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预警、调处机制,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妥善调处各类矛盾纠纷,避免民转刑案件和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
三、切实加强指导和管理,为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新时期各类复杂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矛盾纠纷,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才能有效调处。为此,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坚持人民调解工作与司法行政工作的各项职能相结合,与基层(社区)依法治理 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逐步形成“党政领导亲自挂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相关部门一起联动,司法行政具体协调”的大调解格局,是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与发展的必由之路。一要尽快建立健全各级人民调解领导协调机构,在县、乡镇建立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党政分管领导挂帅,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负责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进一步健全组织网络,在外资企业、私营企业、流动人口聚集区、外籍人口居住区建立相应的人民调解组织,形成覆盖全社会的调解网络。二要健全网络化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和协调联动四个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运行保障体系。要将各级调委会纳入当地调解组织网络进行统一管理,将预防和调处化解矛盾纠纷责任目标分解细化,落实到人,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充分调动各级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积极性。三要加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密切合作,共同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调解队伍的培训学习,及时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切实解决好制约工作发展的人员、编制、财政保障等问题,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大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四要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要大力优化调解队伍结构,逐步推行调解员考核上岗、等级评定制度。进一步完善调解机构和调解人员的岗位责任以及纠纷排查、检查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提高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积极吸收离退休法律工作者参加居住地的人民调解工作,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志愿者队伍,配合居住地调委会做好各类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
二○○五年三月十日
作者:朗诵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