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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分论坛及闭幕式简报

2023-10-07 04:16:52 来源:演讲稿网作者:闪靓童网 点击:154次

16号下午,各位专家至平行分会场,分别就“习近平法治思想及保险业法治建设”、“数字化时代保险监管法制变革与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保险制度”、“保险合同法律问题研究”四大分议题展开交流。

分论坛一的主题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及保险业法治建设”,由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教授薄燕娜,江苏省保险学会秘书长助理、《江苏保险》副主编偶见主持会议的上半场。

首先由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政明律师发言,他的题目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和完善我国保险法律合规体系建设,促进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李律师主讲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保险业发展与存在的法律合规风险。“十三五”期间,保险业得到充分发展,但同时也涌现了一些问题,保险合规隐患逐渐浮现。第二,我国保险法律合规体系的发展、现状与问题,重点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层面展开讨论。第三,加强和完善我国保险法律合规体系建设,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统领。李律师提出了以下四点建议:(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2)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3)重视保险公益性与商业性的统一。(4)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依法治理保险业。第四,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了关于加强和完善我国保险法律合规体系建设的具体建议,主要包括:(1)保险法域体系法典化。(2)充实保险合同章节内容。(3)完善保险监管立法内容。(4)重视合规制度的落实。(5)关注新技术对保险业的影响。随后,薄燕娜教授对保险法的合规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也希望在与谈环节能够对此问题有更多的深入交流。

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的强文瑶律师作了题为《诉讼财产保全保险的价值回归与重构—基于司法现状的实证分析》的汇报。强律师通过其代理的一个诉责保险合同纠纷案引出主题,进而提出了以下五点思考:第一,保全错误之诉中保险公司和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诉讼地位。第二,保险人对未参加的保全错误之诉生效判决是否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第三,保险人在保全错误之诉中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性质和方式。第四,被保险人基于保险错误之诉判决赔偿后,保险合同之诉中保险人是否还有抗辩空间。第五,保险人不可抗地对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无向被保险人追偿的可能。最后,强律师从保全责任保险具有“内外两重法律关系”的特点出发,提出考量诉责险的价值时,一方面应考虑财产保全制度和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民事诉讼法立法目的,另一方面应考虑保险法中保险制度的基本初衷。之后,薄燕娜老师对诉责险进行了简要评述,她认为由于诉中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审判的案由,所以诉责险是市场选择的结果,同时表示希望关于对被保险人追偿的问题可以在与谈环节进一步展开。

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潘思豫发言的题目是《保险代理人的法律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潘博士表示自己的论文主要想解决以下几个方向的问题,包括保险代理人的法律监管现状及监管必要性,保险代理人裁判案例和监管规定适用情况分析以及完善保险代理人法律监管规定相关建议。她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一、从概念到应用:保险代理人法律关系及监管现状。潘博士认为个人保险代理人和公司的法律关系应该是委托代理关系,但是特殊情况下分析劳动过程和薪资发放过程有可能属于代理和劳动关系的选择关系。同时她从立法和执法方面对监管现状进行了阐释。二、从理论到实证:保险代理人法律监管困境与破解。潘博士运用案例检索的方式,以《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为切入点,着重分析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的第2、37、46和68条,讨论了保险代理人法律关系的确认以及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该承担对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的管理责任问题。三、从问题到对策:保险代理人法律监管困境与破解。潘博士认为目前的法律困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监管法规立法缺失,二是监管部门法律定位不准确,三是行业自律日常监管缺失。同时她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第一是将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代理人的约束纳入立法体系。第二是明确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和保险公司监管义务。第三是多元化监管法律行业自律作用促进法律监管。

第一阶段讨论结束后,专家学者们就先前会议内容自由交流意见。在江苏省保险学会秘书长助理《江苏保险》副主编偶见的主持下,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春梅、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常秀良、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蔡大顺、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马军、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讲师周志针对上述三位宣讲人的论文及发言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并与全场会议代表进行了深入的交流。

王春梅教授表示,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当下理论研究的热点之一,马律师的这篇文章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保险法治合规体系建设的融合,具有深远的意义。同时,王教授也针对李律师论文中“关于加强和完善我国保险法律合规体系建设的具体建议”部分提出了自己的心得。首先,王教授表示,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保险法成典的可能性很小,合规建设可以从哪些方面将业法内容予以扩充还需深入考虑。其次,保险监管属于外部监管,通过监管来促进企业合规具有滞后性,把内部操作和监管在渠道上实现对接,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最后,王教授认为从合规法治体系建设角度来说,培养保险公司、保险机构内部的合规意识、规范业务流程尤为重要,她希望保险业界能够强化自己的合规意识建章建制,完善自身合规体系建设,与行业协会的联系更加紧密,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常秀良庭长介绍了其所在的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具体涉保案件,以《从审判实务角度来看保险行业如何保持健康持续稳定发展》为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表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近年来保险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涉保案件复杂程度也逐渐加深,法院受理的相当一部分案件中掺杂骗保、伪造保险事故以及虚构保险诉讼的情形。同时,常庭长“以特种车辆在场内作业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交强险是否赔偿”为切入点,提出保险行业的一些内部规章、保险条款与法律法规的赔偿次序不相符,对法院的案件处理造成了造成一些影响,也反噬影响了保险行业的效益。保险理论届和审判实务届应进一步协同发展,密切沟通,以审判促完善,以理论指导审判,真正让保险行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蔡大顺老师先针对强律师的发言提出了自己的两点困惑。第一,侵权责任成立之后才会有责任保险赔付的问题,司法实践是否混淆了责任保险与担保的关系。第二,诉责险的道德危险控制问题,即购买诉责险后滥用保权的情形应如何处理。之后,蔡老师表示李律师的发言与其关注的保险合同问题,特别是保险合同和民法典之间的关系问题有一些关联性,他认为保险法的法典化的努力方向还需进一步明确。最后,蔡老师针对潘博士的论文提出了自己的疑惑,即能不能用民法中的诚信原则规范保险代理中的非诚信的问题还有待讨论。

马军秘书长认为保险年年难,年年干,今年犹未困难,所以习总书记法治思想中的“以人民为中心”理念是保险界法治工作的核心。同时马秘书长表示,保险业“最大诚信原则”与社会补偿原则密不可分,如何通过法律法规的健全,形成社会合力来打击保险业中严重的不诚信行为,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尤为重要。

周志老师针对潘博士的论文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主要提到了保险监管试点以及监管的内容与边界两个问题。周老师认为对于监管问题应当对公法和私法(保险法和合同法)两方面加以区分,对于诚信问题可以在私法领域加以解决以降低监管成本。同时,保险业行业协会具有特殊性,将其完全纳入公法监管的范畴不完全妥当,仍需斟酌讨论。

最后,主持人偶见老师针对“诚信原则”发表了自己的见解,他表示,诚信原则的概念可能在保险理论研究上存在一定的偏差,保险业诚信建设依然任重道远。另外,最大诚信原则是一般条款,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或行政处罚依据,对于如何运用与之相关的实施规则处理具体问题还应开展进一步研究。

中国社科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严方主持了本单元会议的下半场。

河北农业大学教授王卫国作了题为《诉责险法律问题研究》的宣讲。王教授以一起案件作为切入点讨论了诉责险相关问题,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已经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前提下,保险公司的责任如何承担。王教授对该案作了相关法理分析,包括以下一些问题:(1)诉责险的保险责任;(2)诉责险保险责任的构成要件;(3)本案是否属于无效合同;(4)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5)本案诉责险合同能否撤销;(6)保单与保函的关系;(7)本案是否构成保全错误;(8)保全错误与损失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9)保单保函约定的保险责任。接着,王教授介绍了法院的判决结果和理由。最后王教授指出,即使保全错误,但保全错误与损失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的话,保险公司也无须承担诉责险责任。另外,近年来诉责险案件频发,争议数额越来越大,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加大全过程审查力度,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王宇茹的宣讲题目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背景下保险公司接管的法律规制》。首先,王同学以明天系四家保险公司被接管提出问题,介绍了接管措施的法律依据及其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发展实践。其次,她介绍了保险公司接管法律规制的法理依据,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接管措施的内涵和性质;二是对接管措施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再次,她从立法角度出发,通过比较国外关于保险公司接管的法律资源,分析了我国法律法规中有关保险公司接管的规定与不足。最后,她提出了以下四点完善建议:(1)增加实施接管的原则性规定。(2)详细规定接管组的地位、组成和职责。(3)完善接管制度与破产程序的衔接规定。(4)确定保险保障基金在接管程序中的功能定位。

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丁梦贤以《保险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逻辑进路与制度构建》为题进行了发言。丁同学首先指出保险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存在种种风险,并以此为切入点提出保险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逻辑进路,分为直接参与公司治理和制定保险方案两个部分。参与公司治理包括保险机构调研、行使投票权与股东提案,重新选举董事和任命管理层、机构投资者联合行动以及发挥险资持股的信号作用五个方面;指定保险方案包括提供董事责任高管保险和为企业提供财产保险等企业风险管理方案两方面。接着,他分析了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困境。最后,他对于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制度构建发表了自己的看法:(1)鼓励保险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并就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展开沟通和对话。(2)完善保险机构投资者履行股东权利职责的信息披露制度。(3)加强机构投资者的信义义务——信托关系的构建。(4)完善保险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责任和救济制度。

这一阶段讨论结束后,专家学者们就先前会议内容自由交流意见。在中国社科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严方的主持下,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飞对王卫国老师提出的案子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常秀良以及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乔石、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汪华亮老师和寿康保险集团法务王源也积极参与了该案例的讨论。随后,陈飞老师、乔石经理、汪华亮老师等针对上述两位硕士生的论文及发言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并从学术和实务的角度分别提出相关建议。

陈飞教授认为卫国教授提出的案子非常典型,有助于大家对保险法中的基本问题进行梳理回顾,同时他也对该案提出了三个解决思路。第一,被保险人是否属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第二,投保时保险事故已发生或必然发生,是否可以此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第三,保险人是否可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另外,陈教授对两位研究生同学的论文也提出了相关建议。他认为丁梦贤同学可以通过研究美国取消限制持股比例相关立法的背景与原因来丰富自己的论文思路和内容。而王宇茹同学可以将接管成功与失败的流程规范化,结合行为后果进行探讨,以使得自己的论文逻辑更加完善。

常秀良庭长从法官审理案件的角度,针对王教授提出的案例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在诉责险案件中保险公司有过错,受理法院对财产保全也有一定的审查义务,因此法院也应当对比尽到一定的审慎责任,司法机构应该全面考虑问题,以降低当事人的风险。

乔石经理表示他对于王教授提出的案例其一直存在一个疑问,即保险案件中如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涉及到刑事犯罪,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关系问题应怎样处理。乔经理也针对王宇茹同学的论文提出了自己的心得,首先他谈到金融行业接管的重要性,并详细介绍了实务中接管一家保险公司的具体路径与程序。其次他强调了接管过程风险防控的必要,同时分析了接管失败的责任承担问题。最后,乔经理着重分析了丁梦贤同学论文中有待改进之处,他表示丁同学的议题很好,但缺乏核心点,应当明确是保险机构投资参与上市公司治理还是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同时他对于保险公司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问题提出了两点建议,一是进一步探讨不同保险公司投资的资金来源。二是进一步研究不同持股比例下参与公司治理的程度。

汪华亮老师认为作为保险公司的法律顾问,可以在保险公司未来承接诉责险时,对尽到何种形式的审查义务提供指引。同时,他给王宇茹同学提出了一个新的思路,即研究时可以考虑融合所有金融接管制度,统一基本规则,建立一个共建的制度。最后,汪老师表示丁梦贤同学可以从公司法与保险法两个角度分析保险资金运用问题,拓展当前的研究思路。

泰康保险集团资深法律专家王源认为,对于保险公司接管问题可以从整个金融行业的宏观视角出发,融会贯通,并对接管与重整、破产程序的衔接问题,如申请机制、工作组选任等提出了疑问。对于保险公司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她认为从保险公司监管的视角,还应当关注如何保护保险公司的利害关系人(比如小股东、保险消费者)的利益。

分论坛二以“数字化时代保险监管法制变革与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为议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马更新教授主持了本单元会议的上半场。

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任自力宣讲的题目是《金融消费者与消费者、投资者的关系界分》。任教授认为,要区分清楚这几个概念,首先要从消费者的三种立法例和金融消费者的两种立法模式谈起。消费者的三种立法例包括:第一种立法例为以欧盟、美国、英国为代表的立法,将消费者限定为基于生活消费目的或者非商业目的之自然人;第二种立法例是以日本和中国为代表的立法,将消费者主要限定为以生活消费为目的之自然人,但也允许法人这一例外情形的存在;第三种立法例将消费者限定为同时包括以消费为目的之自然人与法人。金融消费者的界定有两种立法模式,分别是以英国和美国、欧盟为代表的将金融消费者限定为为生活目的消费的自然人;以及以日韩和台湾为代表的将金融消费者界定为接受金融服务的一方,包括自然人与法人。任教授表明,从完善我们国家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来讲,日韩的模式对我国而言立法成本和接受成本更小一点。但之后,任教授提出下一个问题——对投资者还要进行进一步的界定,尤其是细化证券规定下的一般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之后,腾讯集团腾讯金融研究院副院长韩开创就普通消费者和专业消费者的界定标准与任教授进行了探讨。

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汪子旋以《UBI车险下保险消费者的数据权利保护》为题进行了发言。她先是对UBI车险的发展历程及现状进行了介绍。接着,主要提出了关于UBI车险所涉及的隐私信息保护问题,提出了场景风险理论,它强调所有要用到的数据必须根据当时使用的场景进行不断评估,而场景是生活中的各个领域。这一理论的重点则是在当下大数据时代如何做到信息规范,并以上海联通公司办卡侵权案为例解读信息规范的内核:适当性和流动性。此后,她又举出场景风险理论运用到UBI车险领域的成功案例——欧盟的《车联网数据保护指南》,对于场景风险理论的应用,首先是数据范围的界定,其次要符合信息流动规范。通过对该理论的应用并将其引入到UBI车险保护领域,同时通过借鉴互联网数据保护指南,来对中国UBI车险立法提供一些借鉴,来保护UBI车险保险消费者的权利。

上海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王旭升发言的题目是《基因信息与健康保险核保规范重构》。在他的讲述中首先对比了中美法律关于基因信息保险拒保问题规定的不同之处,美国对此禁止只限于健康保险领域,人寿保险、失能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均不适用;我国在2019年《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将禁止的领域规定为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在内的“大”健康保险。于是王同学提出疑问:我国是不是走得太远了?我国这样规定是不是有充分的法理依据?随后,他又对比了英、德等国家的规定,发现严格禁止型、有限禁止型、允许型、自由放任型等四种模式背后所凸显的是价值选择的不同,即平等权、隐私权和精算公平。接着,他通过对平等权模式、隐私权模式的反驳,从保险原理和保险法理出发,得出:基因信息不可为拒保要件,基因测试结果如何、被保险人是否主动提供等均在所不问,这反映的是限额之下的部分“人人都可获得保险”,健康保险发挥着补充社会保险的作用;保险金额达一定额度以上的,保险人可依基因信息增减费率,并可要求被保险人进行基因检测,这反映的是在限额之上的部分,健康保险的本质属性即商业保险的回归。

第一阶段讨论结束后,专家学者们就先前会议内容自由交流意见。在河南省高院民二庭副庭长江长涛的主持下,本场会议全体代表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交流。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华总结了三位发言人的重点内容,即保险消费者和对投保人个人权利保护问题,非常契合今天大的宏观主题——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过程当中保险业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之后,又对两位同学的文章提出了新的问题:和大型保险公司、国有企业保险公司想的不一样,他们已经不再以盈利为唯一目的,这一现状是我们亟待考虑的。第二个问题则是基因信息问题,它属于个人信息当中的生物信息,如果说这种情况下,如果遗传基因不好的话,就被社会给淘汰了,这是很可怕的问题。

上海海事大学副教授郑睿认为,首先,从“金融消费者”和“保险消费者”的概念出发,《保险法》在修订的时候,应在部分条文体现消费者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分。其次,他针对汪子璇同学的UBI车险问题提出了需要额外思考的问题,即UBI车险的保险公司在收集了大量数据后如何保护数据安全?当数据泄露时保险公司要承担何种责任?这种责任风险的保险又如何设计?最后,针对王旭升博士的发言,他建议从平等和合同自由的角度进一步论证我国《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关于基因信息使用规定的不合理性。

陈景善老师对金融立法例进行了深刻的解读,并推荐了中国证监会的翻译作为参考。针对基因信息问题,陈老师认为核保问题在核保要素里面要不要加基因信息,规范规定里面说不能加入,如果加入的话,信贷性拿什么信息,禁止性拿什么来替代,禁止性规定的时候应该拿医保信息和相关信息去替代。

北京中伦(南京)律师所合伙人律师窦兴从实践和当下热点方面进行展开,银保监会在今年7月5日刚刚颁布了《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对保险公司而言,它的投诉一直是保险公司的热点和关切。在实践当中什么样的人是消费者、金融消费者、保险消费者,之前围绕这个话题主要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第二条对消费者的定义,定义里面说因为生活需要,以前讨论消费者的时候往往会用生活和生产作为比对的标准来做。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副教授郑莉莉、腾讯集团腾讯金融研究院副院长韩开创、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三级高级法官李晓云就“数据化时代保险监管法制改革和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一问题的法律上有适当的超前性”这一宏观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并与本场全体会议代表进行了深入的交流讨论。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郭宏彬主持了本单元会议的下半场。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周瑞珏的宣讲题目是《网络安全保险制度的功能定位与交叉建构》。周博士主要讲述了三个方面的内容:网络安全保险的制度功能以及演进、网络安全保险体系定位以及网安险的制度建构。制度演进分为三个阶段:在起步阶段,该阶段的网络安全保险表现为特定约定的承保范围和极为有限的投保主体;在制度化阶段,数据泄露的解决依赖于法律制度的构建,像美国、欧盟等国家规定了规范企业有泄露通知义务;在专业化阶段,各家保险公司已经间接表明了网安险与其他险种的独特性;随后,保险公司开始针对具有系统性特征风险类型的保险进行承保,类似标准化的保单和个性化的保单相结合。此后,网安险得到市场的青睐。它有三个主要特征,体现为网络安全技术的专业壁垒较高、认证理赔范围较困难以及外部网络攻击者身份信息难以确认。关于网安险的体系定位问题,周博士认为它一开始是以附加险的形式存在于一些保险公司的财产险里面,后来逐步成为独立险种。然而,其制度构建仍面临着一些问题,比如网安险的风险量化问题、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衔接的问题以及标准化保单与个性化保单的个性化交叉发展。最后,周博士简单地讲解了六类实际理赔范围。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田桂瑶以《互联网保险业务法律监管问题研究》为题进行了发言。她以H5投保为例进行分析,这种技术相对于传统保险业务来说是一种新型的互联网技术,可以利用这种技术设置一些涵盖文本、图片、音视频等等内容在内的新型投保互联网技术。但是,作为一种新型的业务模式,它在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问题,田博士主要提出了实践中最重要的四个问题:非持牌机构设置H5投保页面和投保链接的时候,是否突破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持牌主体的限制性规定;投保页面到底属于订立保险合同时所需要的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以及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责任期间起算、投保主体身份的认定问题。田博士认为,问题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解决,首先要明确合法的持牌主体;其次,设置该链接行为的非持牌机构到底有没有实质参与到保险咨询、保险承保以及代收保费等等的流程中,如果仅仅是一个设置链接的行为,该链接行为是否等于销售互联网保险行为,应当予以明确区分;同时,要确定不具有法定主体资质的第三方平台到底有没有实质参与到整个互联网保险经营过程之中;最后是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

这一阶段讨论结束后,专家学者们就先前的会议内容自由交流意见。

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郭宏彬的主持下,苏宁控股集团法务部总监邢嘉栋以易付宝和苏宁金服为例回应了周博士关于持牌机构的问题,开阔了大家的思路;关于第三方平台市场逻辑与合理性的问题,邢总认为,互联网保险发展已经让市场形成了第三方渠道平台为主,保险公司是自营业务为辅的局面了,实际上这也是客观形成的。他从市场主体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从客户角度而言,第三方平台销售的优点首先是客户的体验非常好,第二是从客户效率来说,三方平台有巨大的优势;最后,从保险经营者角度来说,不管保险公司、代理公司、经济公司要建自己的网站和APP需要一定的时间,专业的团队来维护,投入很大,监管各方面检查也很多,还要投入很多宣传。他对此提出了自己的建议:进一步界定自营网络平台的概念;设定一个行业的准入标准。

北京腾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乔乔指出根据目前的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持牌机构才能从事保险销售业务,非持牌机构只能接受持牌机构委托进行营销宣传推广。此外,通过互联网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身份验证问题还值得进一步研讨的,最常见的方式是通过短信认证、上传身份证实现对客户的身份认证。这种认证方式的优点是技术成熟,成本可控,但缺点是有可能在诉讼当中不被认可。因此,可以从诉讼发角度来进一步探讨此类身份认证方式的证明力问题。

北京金融法院三级主任科员刁天从网络安全保险制度和互联网保险业务这两个不同但有联系的层面做了介绍,指出其核心问题是互联网和大数据广泛应用背景下如何防范风险、维护保险系统稳定安全、确保健康发展的问题。其次,他提出了具体修改建议:增加对典型案例、行业数据等实证性分析,重点关注数据安全面临的风险,诸如个人信息被过度收集、使用以及网络平台监管等现实问题。

最后,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员副教授何启豪谈及监管的宏观问题,监管怎么来做,还是有探讨的价值,只不过从哪个角度探讨。我觉得这个问题监管者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我们学界探讨这个问题说不上过时。

分论坛三的议题为“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保险制度”。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任以顺、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主任王伟教授主持本分论坛上半场会议。首先主持人按照会议安排顺序请三位作者分别介绍论文研究情况。

第一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李游的分享题目是《新型人身保险的规范路径与法律调整》。李游老师首先认为,在金融混业经营凸显、金融理财产品不断创新的背景下,创新产品的基础关系不清晰导致投资者权益保护弱化,且保险人作为金融委托理财受托人、资产管理人的受信义务在合同中未得到体现。目前相关新型人身保险主要有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变额寿险等险种。其中投连险投资账户具有投资属性以及信托属性的法律特征,与证券投资基金存在较多共同点,实质上是一种契约型、开放型的公募基金,并且投保人是投资风险的承担主体。目前法律适用改进的一个思路是,基于银保监会对人身保险进行规范的路径依赖,以及从功能监管视角而言,银保监会也有适用证券法空间,在《保险法》修订中可以增设准用条款,适用证券法相关规定。

第二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李东阳以《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制度重建》为题进行发言。李东阳博士指出文章的核心观点是建议由被保险人取代投保人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构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二元主体结构”。其认为现今我国《保险法》中人身保险多主体模式具有影响当事人身份的识别、混淆保险合同利益享受方、导致保险合同利益与保险利益分离等弊端。由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权益不具有专属性、不充分知悉保险标的情况等缺陷,不宜作为人身保险合同主体,而使用被保险人能够简化保险法律关系、省略考察保险利益、避免道德风险发生、统一保险合同利益与保险利益的优势,因此建议由被保险人作为人身保险合同主体,享有合同订立、履行、解除有关的权利。

第三位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正高级经济师聂勇的发言题目是《〈民法典〉视阈下电子保单规制研究》。聂勇指出,《民法典》颁布以后有关电子保单的问题包括:《民法典》中电子保单电子合同规制、格式条款规制、电子保单实践价值、电子保单要素考察、相关的案例、电子保单的流程、裁判比例以及相关规制构建。《民法典》中与电子保单相关的两个规则是电子合同和格式条款规则,电子保单符合电子合同要素及规制,但格式条款规制变化较大,特别是“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界定影响着保险合同的效力。电子保单的推广可以大幅度降低保险单费用成本,践行绿色原则。我对30家保险公司电子保单比较研究发现不同公司电子保单存在“险种名称、三个时间、特别约定、重要提示”等方面的差异性。同时“类案不同判”影响着电子保单的效力,电子保单实务流程及不同裁判观点也影响着电子保单的效力,应严格遵循《民法典》、《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构建电子保单的“立法规制、司法规制、监管规制以及技术规制”多重运行规制。

在与谈环节,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教授裴亚洲、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力毅、中国人民人身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处长王庆松、信诚人寿人身保险有限公司法律部负责人邱国群、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旭东针对上述三篇发言文章进行点评,苏宁控股集团法务部总监邢嘉栋、大家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监察岗林志坚、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中级律师李方也针对文章主题进行深入交流,主持人任以顺教授、王伟教授作总结点评。

裴亚洲教授认为,在人身保险新型险种的投资账户监管问题上,目前银保监会以及相关行政规章的规范和管理并不到位,监管权力最终应归属银保监会,投资账户风险可由投保人承担,保险人应当承担信托法上受信人的受信义务。保险相关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可以通过规定《证券法》、《信托法》相关条款的规范准用的路径加以解决。《保险法》当事人制度目前实践运行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但取消人身保险投保人制度的观点,是对保险法制度的“大手术”,其中的利弊得失,值得商榷。电子保单实践中,对于保险人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具体方式能否被法院认可的问题,实务界和理论界应当多与法院进行沟通。

张力毅副教授认为《新型人身保险的规范路径与法律调整》一文中对中国司法实践介绍有限,可以再引用更多案例;《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制度重建》保险主体两分法和三分法在两大法系中都存在争议,文章选题比较宏大,可以继续深入研究;《〈民法典〉视阈下电子保单规制研究》一文内容涉及很丰富,可以更加深入聚焦几个点。

王庆松处长认为新型人身保险问题非常专业,该产品具有证券或资金融产品的性质,实际中采用保险资金投资的做法,违背了保险资金安全性和稳健性的特征。美国法里很少使用投保人概念,但有保险申请人概念,不使用投保人并不等于否定投保人概念,这是美国法特定判例法的特点。

邱国群负责人认为《民法典》下有关电子保险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内涵、外延如何界定将产生很多纠纷,值得认真研究。如果被保险人是人身保险合同的核心,是否具有否决投保人任意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这一点在司法解释有所涉及,还应有更多立法层面的保障。新型产品的投资属性也是不同的,与其说新型人身保险的规范路径、法律的框架调整,不如改成投资连接险,可能更加贴合文章的思路。

张旭东博士认为由于投连险具有一定的保险的功能和价值,将部分保险资金纳入监管,能体现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风险共担的特征;新型人身保险由于其投资属性,保险资金的使用也十分重要,合同约束和强行法的规范都必不可少。对二分法或者三分法进行改革,在特殊险种中对保险利益进行适当的变通也十分有意义。电子保单可能由于系统问题导致个案当中保险人陷入到不利地位的问题。

邢嘉栋总监认为实务工作中需要耐心和法官沟通,甚至把一些案例检索好后给法官参考,需要更多进行良性沟通。推荐案例检索方式,收集当地中院以上的判例是最有效的方法。

林志坚从辅助监管的角度到公司实体、从偏理论到偏实践的角度回应了实践脱节的问题,认为监管制度的要求与市场发展相比具有滞后性的,市场发展速度快,更希望监管机构从经营的角度、从市场的角度、从商事的角度理解公司情况,而非单纯用行政手段管理商事行为。

李方律师认为从新型产品设置以及保险赔付和整个保险产品和功能而言,其设置非常复杂,具有复杂的保险专业术语,门槛较高。从实际操作来看,如果直接把取消投保人可能并不合适。电子保单领域存在最大的一个问题是在司法实践过程当中如何才能认可其电子证据形式的问题。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武亦文教授,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阳露昭教授主持本分论坛下半场会议。

下半场第一位发言嘉宾北京浩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崔春霞发言题目是《从保险公司经营角度谈对诉责险产品的再认识》。崔春霞经理首先对诉责险的发展情况进行介绍,诉责险诞生于2012年并在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中起到了良好成效。诉责险是保险法律产品,其内核是法律,但同时也是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做承保、风控与外部律师进行合作是主流模式,但该模式呈现出对诉责险产品的认识不到位导致的风险评估不准确等问题。随着未来该险种被滥用、恶意保全比例越来越高,保险公司将面临很大风险。目前实践中对其风险识别不够准确,外聘律师除诉责险之外还有各种复杂的工作,无法及时应对保险公司的快速出单需求,也带来挑战。此外,保险费率下滑导致保险公司与律师合作出现瓶颈,后续应对诉讼时需要支付的高额律师费用也是巨大费用成本。对策上可以响应监管机构对于推动财产保险专业化、精细化、集约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尝试探索类似MGA模式发展诉责险。

第二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刘豪杰发言题目是《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再审视》。刘豪杰同学介绍董事责任保险制度2002年引入大陆后的水土不服的现状后,认为在基本法律中规定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其中《公司法》是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进入基本法律层面的最优载体。同时,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存在保费缴纳主体、不当行为界定不明等争议,刘豪杰认为应当肯定公司的缴费资格,而界定不当行为传统的“被保险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失或者无过错”、“被保险人的致害行为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两个标准是否必要有待商榷,他认为可以放宽董事责任保险当中不当行为客观要件的认定,并不局限在执行职务当中,以便发挥董事责任保险分散风险的作用。

第三位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李媛媛的发言题目是《上市公司董事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正当性研究》。李媛媛教授认为建立上市公司董事责任强制保险具有可行性,但学界未给予相应的重视。从经济学中上市公司董事责任保险正外部性以及柠檬效应两个角度分析,上市公司董事责任保险应予以强制实施。强制责任保险的价值是公共利益的保障,上市公司董事责任强制保险中公共利益体现为主观公益和客观公益,从法律经济学角度分析也应强制实施公司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在随后的与谈环节,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中级律师李方、常州大学保险法研究中心秘书长李德洋、大家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监察岗林志坚、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主任王伟教授、苏宁控股集团法务部总监邢嘉栋、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初北平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孙宏涛教授针对论文主题诉责险和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并由主持人阳露昭教授进行总结发言。

李方律师认为诉责险是保险市场很大一块业务,诉责险赔付额度目前不高但数量不少,现在对诉责险赔付标准和赔偿保险责任范围存在争议。董事责任保险条款一直存在,但在董事责任保险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董事责任保险中存在一个较大问题,即提起诉讼的时间是什么?是以事件发生的时间为可索赔时间,还是以被法院确定存在不当行为或者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时间开始承担相应的索赔,该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值得进一步研究。

李德洋秘书长指出,常州大学保险法研究中心在与常州中院、常州银保监分局的研讨会中认为,从法院的角度来看,最高院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另行向法院出具担保书,因此这是一个担保行为,但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这仅仅是一份保险。由于担保和保险存在着本质上的不同,造成了保全错误情况下两种完全不同的裁判结果:有法院会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质是“担保”),也有法院会判决保险公司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本质是“保险”)。

林志坚认为,诉讼保全保险在设计之初,考虑到法院会对保全申请做了初步审核,保险公司内部也会进行审查,普遍认为保全错误的可能性不大,险种盈利空间较大。近年来的实践表明,因保全错误引发的大额赔付请求还是存在的,这类案件尽管不多,但是对保险公司赔付和诉讼带来的压力很大。保险公司在承包此类业务时应加强审核力度,通过专业团队、借鉴科技力量,合理确定承保风险,保护自身利益。强制保险的设立需要满足保障大多数人权益的基本要求,并制定一系列配套措施予以支持,保险公司也要让渡一定的经济效益。董责险作为一个小众险种,购买的群体和保护的利益范围有限,是否将董责险作为强制性保险进行推广值得商榷。此外,如强制要求保险公司承保董责险,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开发上的逆向选择,以终止业务或提高保费等手段进行抵制。

王伟教授认为,当前首先要强化董监高的法律责任,董事责任保险主要针对过失行为进行风险分散,对于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不应通过保险机制免除其赔偿责任,否则就不符合社会公众的主流价值观。随着责任体系的不断完善,董事责任保险的地位会越来越高,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同时,责任保险对第三人的利益保护功能,也才能得到更好发挥。

孙宏涛教授认为从董责险实践公司社会责任以保护中小投资者这个角度而言,强制董责险不能全面推开只能限定在中国法律制度框架内是可行性的,如虚假陈述领域单独建立一个现实可行的强制制度体系,可能更具有意义。

初北平教授认为,政府对于强制险的态度取决于学者的研究,究竟是否应该强制,问题在于若要推行强制责任保险,究竟考虑什么?保险公司如何考虑的?如物流责任险是每个被保险人都期待的责任保险,但是保险公司有保险公司的考量,就在于其不赚钱因此不能保,或者保险风险难以确定所以不去保。强制责任保险涉及国计民生,不管保护的对象、受益的对象是什么群体,只要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政府都可以去要求推行强制责任保险。但强制责任保险应该跟其他的制度去配套,比如与基金相配套。

阳露昭教授认为,责任保险无论诉责险还是董责险都有一个共性问题,就是责任基础。所有的责任保险都遇到了怎么识别风险的问题,这是很基础的问题,因此还需要技术上不断完善,降低保险公司识别风险的成本。初北平教授认为,政府对于强制险的态度取决于学者的研究,究竟是否应该强制,问题在于若要推行强制责任保险,究竟考虑什么?保险公司如何考虑的?如物流责任险是每个被保险人都期待的责任保险,但是保险公司有保险公司的考量,就在于其不赚钱因此不能保,或者保险风险难以确定所以不去保。强制责任保险涉及国计民生,不管保护的对象、受益的对象是什么群体,只要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政府都可以去要求推行强制责任保险。但强制责任保险应该跟其他的制度去配套,比如与基金相配套。

分论坛四以“保险合同法律问题研究”为议题,会议上半场由南京大学法学院岳卫副教授,甘肃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游明副教授主持。

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法务部吴民许总经理以《保单质押的法律思考》为题进行宣讲。吴经理的论文包括保单质押的标的、设立质押、公示保单质押、保单质押的时限四个主要问题。从权利质押的角度对保单质押概念进行讲述,提到2020年10月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的征求意见稿的有限性,一是限缩了保单质押的法律关系;二是对于保单质押的标的,征求意见稿主要指长期寿险合同里面信用价值;三是保单质押所担保的贷款局限在寿险公司做保单质押贷的贷款上面,缺乏在其它贷款进行规范。提出了担保公示在实践中缺失问题,指出银保信行业大数据平台的公示方法更符合实际情况。最后,吴经理提出三点建议,1、希望在国家立法层面要对保单质押予以明确。2、希望有行业规范,明确一些具体流程和制度。3、要建立统一的保单质押登记系统。

中国政法大学何启豪副教授以《保险法如实告知义务判决实证研究》为题进行宣讲。论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问题的提出、如实告知义务的演变和比较、实证研究的设计与初步结果、实证研究分析与启示。首先提出在整个消费者保护大的背景之下,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作为消费者保护的基础性的制度规范非常重要。实践中消费者与保险公司就该制度存在争议,需要从司法判决角度思考告知义务在实践中对消费者的保护是否不足或者过度。在规则层面揭示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演变和比较,主要与美国与英国的规则进行比较并说明我国的告知义务规则演变则强化消费者。对判决结果的数据分析后发现,实践中被保险人胜诉比例很高。而部分败诉案件的因素分析后,确认实践中的告知义务更倾向于保护消费者。最后何启蒙教授提及,未来保险法修改不该走向绝对化,要注意排除恶意,适当考虑保留保险人合同契约权。

烟台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刘津彤以《寿险保险金信托问题研究》为题进行宣讲。刘津彤首先对于寿险保险金信托的概念进行解释,介绍了寿险保险金的独立性特点与寿险保险金信托的两种主要形式:自益信托模式和他益信托模式。随后提出我国寿险保险金信托发展模式可以借鉴美国寿险保险金信托发展模式,构建不可撤销的寿险保险金信托规则;借鉴台湾地区的监察人制度,保证在不可撤销模式中委托人权益不会完全被剥夺;借鉴日本IC信托完善我国保险行业的自身构建。促进寿险信托行业的良好开展。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赛铮副教授以《新能源汽车专属于保险的规范构建》为题进行宣讲。赛铮副教授首先介绍了我国新能源汽车的发展现状,我国的新能源汽车发展在全球处于领先状态,且发展势头强劲。因此新能源汽车的专属保险规范应尽快建构,以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随后列举出英国、美国、日本与法国在新能源汽车专属保险领域的措施,其中包括保险设计、责任风险与保障范围等。指出目前我国新能源汽车保险的数据有限,保险公司无法成熟完备的对风险进行预估,阻碍了保险公司对专属保险的设立与推广。简单阐述了新能源汽车的特征以及其专属保险的特征。最后提出了对于新能源汽车专属保险发展坚持守正与创新的方法论,规范新能源汽车专属保险的健康发展。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李志强副教授以《对河南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的一些问题和思考》为题进行宣讲。

李志强副教授就河南省环保厅开展在河南省推广环境污染责任领域强制保险项目所遇到的主要问题进行梳理。一、强制环保险正当性依据问题。根据《保险法》第11条的规定,在一些环境法领域的要求在实践中若作为环责险的强制性依据则缺乏一定正当性。2019年修订的《固废法》第99条中的中“应当”的范围太窄。《安全生产法》第51条中明确的八个高危行业领域涵盖范围有限,能否作为环责险的强制性推行依据仍有不同看法。二、现行环责险承保范围明显太窄。现行的环责险品种无法覆盖所有需要以及能够覆盖的环境损害的责任以及生态修复责任。对于这两个问题,李志强教授指出希望有更多的解答。

会议进入与谈环节,由与谈人分别对于上述四篇发言文章进行点评。

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游杰主任就渤海人寿吴经理保单质押的问题以及河南财经政法李教授环责险强制保险进行发言和交流。分别从法律、法规和监管层面对保险质押的相关规范进行了进一步陈述,针对财产保险的保单项下的保险请求全可不可以质押问题进行了观点补充,对发言文章中保单质押法律制度的三条建议予以肯定。

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何伟律师主要针对保单质押与新能源汽车问题进行评述。对于吴民许经理提到的保单质押中保险金请求权作为标的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与补充,并结合实务提出在特殊情况下产生的风险问题。随后就新能源汽车专属保险问题针对市场与监管部门提出了如何适应变化推出相关政策的问题。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黎远艺经理从公司实务角度,结合《保险法》第16条讲述了对保险公司的询问对于投保人败诉影响问题的见解,以及监管部门对消费者权利的关注的现实情况与合理性,同时强调了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适度合理。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王家骏博士讲述了对以上四篇发言文章的相关见解。通过对国内相关环境的分析与和美国法的比较对以上保险金信托问题发言文章进行补充和指导。另外,他认为新能源汽车专属保险问题是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对于非传统汽车在传统主要责任或者次要责任的认定是各类新型汽车保险的重要问题。最后对于如实告知义务和财产保险抵押问题进行了补充解释并提出新的问题。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王晶律师结合保理合同对于债权转让与保单质押的法律性质进行进一步的探讨,比较了不同实务情况下产生的不同法律效果,结合关于人身保险保单质押贷款保险方法征求意见稿的第二十六条规定,就保单质押贷款的与保险公司适当性义务提出新的问题。她认为保单质押问题,首先应当关注其法律性质,是权利质押还是动产质押。因为这关系着保单质押生效方式的判断,是登记生效还是交付生效。我自己倾向于登记生效,这样解释不仅可以解决多重质押的优先权问题,还能统一保单质押生效与对抗效力。

广东金融学院杨莉老师结合生活实际,提出了能源汽车在出现后的实际纠纷的相关问题与新能源汽车开展车电分离保险专属条款设置路径问题。

下半场会议由中国社会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梁鹏教授,烟台大学法学院史卫进教授主持。主持人岳卫教授对与本次与谈会程做出全面总结,并分别对上述发言文章分别进行补充建议。随后,四位发言人对于与谈内容进行回应。上半场会议至此结束。

大家人寿合规负责人兼首席风险官刘清元以《论<保险法>116条第13项》为题进行宣讲。刘清元指出,《保险法》第116条第13项最后的“国务院规定”是违法的,实践中若以此为依据,银保监会的通知、规范性文件都可以被解释为是国务院规定的,实践中对保险公司处罚缺少限制。另外《保险法》第86条第2款的“等”字,扩大了处罚范围,缺乏严谨性,不利于保险公司的利益而易造成处罚滥用。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王瑞煊法官以《保证保险纠纷裁判分歧分析与展开》为题进行宣讲。王瑞煊法官根据近五年来的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数据统计,对于平安财险首创银行+保险业务模式的相关案件进行总结。诉辩双方的相关争议主要包括三大类:(1)保证保险的法律属性争议(2)保证保险合同特殊性产生的争议(3)费用给付问题。并分别就三大类争议问题进行具体情况分析,对保证保险纠纷案件处理进行了详细的阐释。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周玉华律师以《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重构和引入比例赔付模式的建议》进行宣讲。该发言主要论证了摈弃原全有或者全无的保险给付模式,引入按照保险合同当事人违约过错程度比例赔偿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建议在保险法司法解释中就此增加此种情形适用比例赔付原则的条款,在保险合同当事人存在因过失违反附随义务时,适用互有过失相抵原则处理。随后就保险合同的主合同义务(投保人保费交付义务和保险人危险承担义务)和随附义务(如明确说明义务等)履行中的按过错程度比例酌减少给付具体情形分别进行阐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郭梦圆博士以《我国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之完善》为题进行宣讲。说明了危险增加通知义务设立的主要目的和原因在于需要及时调整危险发生或保险标的的变化。从法理角度分析危险增加义务的特征与作用。指出需要对主观危险增加和客观危险增加分别设立不同的法律效果来应对。最后对《民法典》第553条中关于情势变更在协商不成情况下的相关情况的应对提出了部分问题。

会议与谈环节,由与谈人分别对于上述四篇发言文章进行点评。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文杰教授结合以上发言文章,对于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重构和引入比例赔付模式的相关内容表达了自己的见解。并对比例赔付原则中过失相抵原则与离任成立要件发表了补充观点。并提出对于引入德国重大过失赔偿相关制度适用性的问题。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赵静法官提出了自己的想法:1、在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与比例赔偿模式两篇论文中,建议引入互联网时代下的区块链以及大数据等的使用,以直接对应保险的核心——“风险与收益精算”,达到微观层面的可操作性,使相关制度更好落地。也有助于司法实践过程中的具体应用推进,从而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2、从司法机关实务操作的必要性指出适用保险法第116条第13项予以行政处罚的现状无奈与抉择!肯定了该论文以具体个案缘起而发问、思考论证的可贵之处,同时建议将对此问题的深入研究结果尽快尽早推进到立法修订层面,以满足保险业界正常经营发展的良好秩序之所需。

南京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借贷庭黄伟峰庭长就以上四篇文章分别做出回应,提出履约保证保险应该是保险法从制度框架上、从权利配置上做一个根本性、基础性供给才能使相应纠纷能有更妥善的解决。对于法律体系解释,要考虑部门法的衔接问题与整体协调适用问题。而对于法律的改革,仍需要通过结合现有案例进一步探索实现具体法律适用的完善。

泰康保险集团合规负责人靳毅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结合保险法的修改背景对于危险告知义务等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到了实践中《九民纪要》的适用问题。最后结合实务经验提出对于人身险标的控制能否引进其他立法例的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罗璨教授针对比例赔付原则问题表示国外立法具有原则性且与英国关系相关,若在我国保险中适用则需要更多探讨。并提出适用保险法32条与通过市场方式缓解的想法。另外,对于说明义务提到了与中国的说明义务相比,欧盟保险法的IDD指令通过指令引发更多义务,而对于相互之间制度适用问题提出了思考。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法学院康雷闪副教授主要对比例赔付模式与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发表观点。他主要针对《保险法》第55条第4款与第56条第3款的比例赔付规定进行说明。他指出世界各国立法中,比例赔付不是唯一的立法模式,保险立法应在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规定。而在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上,他强调《保险法》第49条与52条的关联,并应在未来的修法中将其统一。

吉林信谦律师事务所刘晓龙律师从基层保险法律工作者的视角,结合实务中保险公司所遇到的问题,提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均匀、裁判尺度不同意、以及对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的谨慎适用问题。并指出在实践中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387页“为了防止劫富济贫的心理影响司法判决倾向于保险公司全面埋单、快速结案的现象”的应用。

盈科律师事务所向旭平律师支持了对保险法116条第13项的研究探讨,对于保证保险纠纷裁判分歧分析与展开问题提出了历史脉络分析的建议。对于以上文章中危险显著增加告知义务需要引入人身险与强调危险显著增加需要立法进行细化的陈述陈述,表达了不同的观点。

最后,梁鹏教授、史卫进教授、与谈人与四位文章发言人进行了上述问题的交流与讨论。至此本次会议圆满结束。

17号上午,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进入主题演讲暨大会闭幕式。其中专题论文宣讲环节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公司、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祝用博士、大连海事大学、保险法研究会副会长初北平教授共同主持。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周学峰老师演讲的题目为《保险条款通俗化规制的法律意义》。周学峰副院长首先从实务中互联网保险领域条款通俗化带来的问题出发,探究了在我国条款通俗化的可行性问题,从比较法的角度参考了欧洲、美国、日本的司法实践,分析了条款通俗化对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法律关系、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政监管领域产生的影响。接下来周副院长探讨了在中国的法治土壤下如何理解条款世俗化,针对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指出了我国立法缺失和世俗化判断标准不明确的问题。最后进行了更进一步的追问,包括保单通俗化如果纳入法律规制将会产生的争议性问题、保险提示说明义务豁免问题等,给大家打开了新的思路。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孙宏涛教授分享了他关于网络互助平台的研究成果。孙教授首先提到了我国目前网络互助平台发展演进和面临的困局,目前主要存在着法律风险较高,现有法律规范不明确等问题,接着对于网络互助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分析,孙教授对该新事物的产生持支持态度,根据其类保险的性质,认为其可以借鉴保险的一些基本条款。随后孙教授对我国网络互助平台发展进行了合规性分析,他认为网络互助平台的存在符合我国的法律和现实要求,呼吁给予其一个合法的主体地位,以便进行更有效地监管。最后提出了推进我国互助平台规范化发展的一些建议,包括监管主体、信息披露、退出机制等方面,为我国网络互助平台的发展给予了殷切的希望。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潘红艳老师以《政策性营业损失保险制度研究》为题发表演讲。在疫情期间,由于国家的统一调控行为,许多企业被迫关闭,亏损严重,潘教授本着保险法律人的初心写下了这篇论文。首先作者对比了疫情时期的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法律和常态社会关系下的法治内涵,提出了保险在社会治理体系中风险转嫁的功能导向,关注整体的计划性和公共利益的保护性。接着,潘教授指出政策性营业损失保险应当在我国落地,并与现实制度相衔接,对政策性保险的制度性框架的构建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同时强调要尊重保险人的盈利性,以商业的、市场的、符合保险公司利益衡量的方式来推动政策性保险、强制性保险,而不能反其道而行之。

扬州大学尹中安教授以《保险代位求偿豁免之对象》为题进行发言。尹中安教授指出我国保险法对于保险代位权行使从正向认定到反向豁免的对象规定笼统,缺少对反向豁免对象的明确立法或司法解释。随后分别论述了投保人在和被保险人合一与分离两种不同状态下豁免保险代位求偿的区分、扩展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保险代位追偿豁免范围的合理性、扩大被保险人组成人员在保险代位求偿豁免范围的合理性。对于保险代位求偿豁免的法律完善提供了明确的建议。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贾若教授以《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国际比较与经验分析》为题进行发言。贾若教授从经济学角度、实证角度阐述了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对完善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提出了五个标准:适应市场、有合理的资本要求、能有效应对新型风险、给保险公司提供合理的激励、有可操作性。随后根据该标准,从国际视角上对现行中国、欧盟和美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分别进行定量比较与实证分析。最后贾若教授总结到,要坚持经济适用原则,制定适合我国市场的统一保险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在最后的与谈环节,与谈人分别对以上四篇发言文章进行精彩点评。

吉林大学法学院徐卫东教临时替代因事无法到场的樊启荣老师进行与谈,他首先表达了对于保险学界欣欣向荣、后继有人的欣慰之情。接着对于孙宏涛教授的演讲进行了几点补充,包括如何平衡新业态和传统健康保险业务、如何建立监管体系、如何界定平台责任、消费者权益保障以及救济渠道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谷凌老师首先从监管的角度,分别对保单通俗化的认定、监管方式与可操作性提出相关思考。对于代位求偿问题与尹中安教授的上述观点充分结合并进行补充思考。在网络互助平台的讨论中,肯定了苏教授的相关建议,并提出了对网络互助的优势与意义、作为不引向保险的监管方式等问题的思考建议。

对外经贸大学于海纯教授首先补充分析了保单通俗化的现实需求,在现有法律环境下,解决保单通俗化问题有提示义务,并结合美国与日本保险法的相关观点,提到通过解释手段解决相关问题的思路。随后针对网络互助计划与保险的法律关系相关问题提出了思考,并肯定了其他老师发言文章中的相关问题的研究价值。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张俊岩副教授首先通过数据表现了国内保险市场中保费收入市场主体的增长。对于保单通俗化问题张教授补充到,在实际中投保人除了读不懂之外,更多是有意忽略条款的问题,并就相关案例提到了保险的作用的双面性。对贾若老师论述的偿付额能力监管问题,分别从股权投资比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判决中对保险法86条、116条和131条的适用进行分析,并提出“偿付能力管好了,前端能否能适当放开”的思考。

英大泰和法律合规部聂勇律师从实务角度分别对保单通俗化规制与网络互助问题发表相关看法。提出保险条款通俗化存在表达方式局限性、专业术语规范性、专业条款域外性、和语言文字严谨性等方面的影响,导致实践中保单通俗化进展缓慢。对于网络互助的定性上,存在慈善性及商业性的冲突,协调难度大,也表达了更偏向于及希望将网络互助归为慈善性的观点。各位与谈人发言完毕后,主持人宣布专题演讲环节圆满结束!

在大会闭幕式环节,尹田会长首先宣读了本次大会中优秀论文的获奖名单,并向十位获奖者颁发奖状。

本次年会的获奖论文名单为:

(一等奖1名)王旭升博士《基因信息与健康保险核保规范重构》;

(二等奖3名)胡鹏讲师《网络互助的理论属性及法律监管研究》,方乐华教授《<民法典>视域下环境责任保险的法律定位与路径》,周瑞珏博士《网络安全保险制度的功能定位与交叉建构》;

(三等奖6名)郑舒涵硕士《给付性保险中保险利益规则的重构》,赛铮副教授《新能源汽车专属保险的规范构建》,田桂瑶博士《互联网保险业务法律监管问题研究》,聂勇律师《民法典视阈下电子保单规制研究》,李媛媛副教授《上市公司董事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正当性研究》,黄伟峰、王瑞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裁判实务考察》。

(优秀组织奖)厦门大学何丽新教授团队。

尹田会长对本次年会的成功举办给予了高度肯定,虽然疫情还未结束,许多工作难以开展,但是本次的交流还是取得了重大成果。尹田会长强调,本次年会旨在推进保险学界的研究工作,进行学术交流,信息汇聚、传播以及分享。他也指出,学术研究是综合性的、全方位的、立体的,不仅仅是理论探讨,还有别的很多工作,通过本次年会,大家之间的联系得到了巩固,思维得到了碰撞,这是非常有利于学术进步的。

  作为下次年会的承办方,来自华东政法大学的孙宏涛教授首先感谢了本次主办方的盛情款待,并对下次年会的开展提出了自己的构想。

随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的于海纯教授作为本届年会承办单位代表发言。作为东道主,于海纯教授首先对于各位远道而来的参会人员表达浓厚的谢意与热情。同时代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对保险法学研究会与领导层的信任表达了强烈的感激之情。另外真诚地感谢大会支持单位的大厦及相关工作人员与师生承办团队为本次年会所做奉献。最后向全体参会嘉宾表示祝福,并表达出对下一届保险法年会的殷切盼望!

最终尹田会长宣布,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圆满闭幕!

作者:公务员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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