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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明年1月1日施行

2023-10-07 03:27:31 来源:演讲稿网作者:朗诵主持 点击:124次

  社区工作者落实AB岗错时上下班

  从市民政局获悉,为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切实确保该办法具有可操作性,市民政局社区建设工作处正在加紧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在明年1月1日该办法施行时,这些细则将作为配套文件正式实施。

  据介绍,本市民政部门参与起草了《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其中,对社区工作者的待遇进行了明确规定:社区正职、副职和工作人员确立“三岗十八级”等级序列,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缴纳“五险一金”。社区工作者的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构成,薪酬总额起始标准,参照新入职公务员应发工资水平确定,最高标准按照公务员一级主任科员应发工资水平确定。少数任职时间较长、表现特别优秀的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正职,经区委组织部审批,将可享受公务员四级调研员应发工资水平的薪酬待遇。

  据悉,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该办法及其细则,对本市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能力突出、群众满意的职业化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全面提高社区治理能力和水平,更好地适应新时期加强城市基层社区治理的需要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该办法还规定了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职数设定等内容,提出社区工作者职数根据社区规模、人口数量、管理幅度、居民构成、辖区单位数量等确定。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的人员按照“4+N”的职数配备:1名社区党组织书记(兼居民委员会主任),1名专职副书记,2名居民委员会专职副主任。另外,社区工作站按每300户左右配置1名社区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由街镇统一实施日常管理,社区组织统筹使用,严格落实AB岗、错时上下班、全日值班、节假日轮休、分片包块、上门走访、服务承诺、结对帮扶、代办服务等各项工作制度。该办法还拓宽了社区工作者的职业发展空间,明确对连续任职满两届、表现优秀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可按规定程序纳入事业编制,享受相应待遇,继续在社区工作。本市将继续做好在社区工作者中定向招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撰文/李海燕任悦)

【纠错】责任编辑:冯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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