绘图沈江江
昨日上午,经开区法院组织召开“打击整治电信网络诈骗”新闻发布会,现场发布了四起典型案例,提醒市民注意防范。
2021年1月至今,扬州经开区法院共审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52件,涉案被告人117人,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0年4个月不等。
这种“恋爱”谈不得
竟然是“传销式”诈骗
被告人吴某某等人从内蒙古包头辗转至扬州,以“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为名开展传销活动。在扬州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任总监,为传销团队的最高领导,与被告人李某、曹某某共同指使其他团队成员以网络恋爱交友的方式拉网友入伙,并通过教授诈骗方法等组织团队成员编造各种虚假理由骗取网友钱财,用于组织发展以及个人支出。
诈骗方法主要以网络恋爱交友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后通过虚构没有生活费、没钱吃饭、没钱看病买药、没钱买衣服、节日买礼物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认定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7个月至3年3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法官点评】本案以被告人吴某某为首的多人犯罪团伙利用传销模式发展诈骗成员,计酬返利,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系典型的有组织性网络交友诈骗犯罪。大家在网络交友时需要谨慎,对以恋爱之名索要生活费、医药费、交通费、事故费等的,多为诈骗,现实生活中一定要持审慎态度,作出理性判断,以防上当受骗。
自导自演“潮鞋”生意
在校大学生被骗10万元
2021年2月6日至3月1日,杨某为了偿还债务等,使用自己的微信和购买的微信小号,虚构自己和朋友有鞋子等潮流物品出售的事实。被害人赵某某是一名在校大学生,为了向杨某购买产品,累计向杨某转账13万余元。
被告人杨某因未能发货,为了使赵某某不产生怀疑,陆续编造各种理由转给被害人赵某某钱款合计人民币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官点评】微信作为当下最重要的社交工具,微信购物更是随之迅猛发展,但与此同时,微信购物“缺乏第三方交易平台监管、先付款后收货”的特征也成为很多不法之徒“与时俱进”进行网络诈骗的首选手段和工具。在网络购物时,最好选择正规平台购买,付款时最好通过具有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担保的购物平台进行付款,或是选择货到付款,以便保障双方的权益。
朋友完不成诈骗业绩
他出于同情提供帮助被判刑
2022年2月期间,陈某某接到一朋友视频电话,对方在电话里向陈某某哭诉,其目前人在缅甸从事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但是因为没有完成业绩被打,其向陈某某寻求帮助,希望陈某某能够提供银行卡帮助其转账,以完成相应的业绩。
陈某某出于同情,在明知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提供个人名下的多张银行卡给该朋友帮忙转移犯罪所得,进行转账、提现,并介绍他人积极参与其中。经查,陈某某的犯罪数额为人民币19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712.5元,其介绍的朋友也获利500元左右。
扬州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相应罚金。
【法官点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案率高、辐射面广、涉案金额大。不法分子为顺利将诈骗欠款变现并逃避侦查,会采取在多个非诈骗关联银行卡账号间转账的方式转移资金、掩饰资金来源,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中的重要一环,必须坚决予以惩处。
提供银行卡给他人
成了电信网络诈骗“帮凶”
2022年4月,被告人叶某为获取报酬,经他人介绍,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的三张银行卡、手机、密码等物提供给他人使用,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上述银行卡经查证涉案金额人民币37万余元,被告人叶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900元。
经查证,帮助转移的赃款多以提供、解除贷款服务为借口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钱款,其中一起案件中,诈骗分子甚至采取先行向被害人转账13000元博取信任的方式,在之后以避免影响征信为由,要求被害人汇钱注销贷款账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点评】广大市民切勿因不法利益诱惑,向他人出借、出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等,这些支付、通讯工具被不法分子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会影响到公民的个人征信,情节严重的还会涉嫌“帮信”犯罪,成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行为的帮凶。
通讯员王帅记者林倩雯实习生邬叶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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