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医院采购活动中,购销双方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的法律规章制度。
二、有意向参加我院采购的供应商及招标代理公司,均须在采购行为发生前签署廉洁告知书,方可进行后续采购洽谈行为。即首次向采购意向合作方提供采购文件或向代理公司提供招投标文件时,须一并附上《廉洁告知书》(附件1)。
三、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试剂等医药产品,在签署采购合同或供货协议的同时签订《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附件2),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的签订方应当与采购合同、供货协议保持一致,与采购合同、供货协议一并执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采购货物类、信息类、服务类、修缮改造工程类等非医药产品,须在采购合同条款中增加廉洁条款(附件3)。
五、对拒不签收《廉洁告知书》、拒不签订《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的供应商,我院有权终止采购和单方解除合同。
六、采购活动的相关归口管理部门是执行廉洁文件的责任部门,应按本制度做好《廉洁告知书》、《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的签订工作。
七、本制度由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廉洁告知书
2.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
3.廉洁条款